成都市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政策的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动漫产业的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在十二五期间使我市动漫产业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国家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关于推进动漫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特制定该政策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内所指企业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包括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的动漫企业,以及与上述内容配套的出版物、玩具、服装等传统制造业企业。本意见所指产品(作品)是指上述企业在成都地区创作或运营的动漫产品(作品)、服务及相关衍生品。
一、资金扶持
   2012年起安排1亿元资金,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按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递增,设立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滚动用于对动漫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
第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一)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含相关音乐作品、衍生品),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
(二)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含相关音乐作品、衍生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设立成都市优秀动漫原创作品的奖项,由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对成都市原创的年度优秀作品进行奖励。
(四)对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
(五)获国家文化部或其它相关部门认定并推广的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SP等相关游戏项目与内容。
(六)在成都市立项申报的原创漫画、绘本、插画作品,在全国范围内出版发行并经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优秀的,每部作品奖励110万元;在海外出版发行并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的,每部作品奖励120万元。
()在成都市立项申报的原创漫画、绘本、插画作品,销售量在3万册至10万册的,奖励510万元;销售量10万册以上的,奖励105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院校设立或合作设立动漫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三条 成立成都市动漫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原创动漫精品及衍生品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金额为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对携带自有大型动漫原创题材在蓉创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下创业资金的资助。同时符合其他相关产业政策资助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资助。
第五条  动漫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500万元)的,给予1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的,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
贴息。
第七条  凡在成都市立项申报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5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500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1000元、三维每分钟1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并经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作品,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有影响力的新媒体播出并经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优秀作品,每分钟1000元奖励。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动漫企业给予一定补贴:
(一)在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各类动漫产业基地(中心)内购置或自建办公(研发)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在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各类动漫产业基地(中心)内租用办公(研发)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商税收政策扶持
第九条 对新办动漫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同时,依法放宽企业在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使用等方面的工商注册条件。
第十条 经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先进企业可获得税收补贴。
第十一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和双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二条 动漫产品出口参照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十三条 为创作动漫新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 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
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人才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资助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动漫专业(学院),或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作创办动漫培训中心,加强职业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对优秀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奖励,对人才培训予以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动漫人才评比制度,开展创作大赛,鼓励参加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对获奖优秀人才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为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予以重奖。对动漫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三年个人所得税成都地税部分减免。企业年上缴利税按每达到500万元,即解决该企业一名员工该企业注册地成都永久性居住户籍。
四、市场拓展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会展推介。加强我市动漫企业的对外宣传推介力度,鼓励、支持举办国际、省际、城际动漫交流和会展活动,大力培育动漫产业会展品牌。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组织的动漫产业展会以及参加省际、城际动漫交流和会展活动的企业和相关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赴参加由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具有国际级的专业动漫展会,给予参展企业和相关单位旅费和展位费50%的补助。
第十九条 完善产业链条。积极开展动漫产品衍生品开发,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动漫产品策划、研发、生产、经营、培训、技术咨询和增值服务等完整的动漫产业链条。鼓励动漫产品专卖店在四川全省和全国范围内的连锁经营,对达到一定规模和运营优良的项目进行奖励与扶持。
第二十条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尽快制定对创意、形象、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标准,加大对动漫产业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动漫产业;鼓励动漫企业融资上市。对有发展潜力的动漫企业,由市政府国有投资控股公司以入股或第三方投资者身份注入资金。
五、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一条  加大知识产权扶持力度,以提升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对于建立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纳入日常管理经营的动漫企业实行评定奖励,经评定合格者,给予5万元奖励;充分重视和发挥版权对创作的激励作用,并支持动漫权利人积极申请作品版权登记,经认定后给予每件动漫游戏作品2000元补贴和奖励,其中对以成都、四川元素为题材的作品,另行补贴和奖励3000元;动漫企业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给予3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80万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于制作、生产、销售盗版动漫游戏产品的行为严查严处。经认定后对于权利人因保护知识产权而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一案件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于保护自身及他人知识产权良好的企业给予年度奖励。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动漫产品推广平台。通过电视、新媒体、网吧、书刊等传播途径对动漫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漫产品研发基础技术平台。通过统一购置和管理硬件、软件,满足动漫企业在研发产品时涉及到的渲染、测试、动作捕捉、数字动漫后期制作等技术需求。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漫行业版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版权交易平台、动漫游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网络版权监测技术平台、数字音视频及语义智能搜索应用平台、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等。
七、推进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双软企业认定指导成立动漫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配合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和动漫游戏分级制度,畅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渠道,保障和促进动漫游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七条 实行动漫企业资质确认和年审制度。由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动漫企业进行资质确认和年审工作。对动漫企业进行资质确认和年审,未经确认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八、扶持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生产运行信息是申请扶持资金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符合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从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向市级文化管理部门申报。
第三十一条  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扶持资金计划,并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拨付到文化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九、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促进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