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项目评审:
1、企业自行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管委会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评审小组由管委会领导、专家以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产业促进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按项目所属产业随机选择;
4、获得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支持的技术研发类配比项目,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不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评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1)客观地供应本专业看法和建议;(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回避原则;(3)爱护评审对象的学问产权和技术隐私。
第三条《方法》第五条第2项“获得国家、北京市科技嘉奖或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在技术研发方面具有肯定实力的企业”是指申报之日前三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或认证之一的企业:
1、国家、北京市科技进步奖;
2、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北京市独创专利奖;
3、国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试验室;
4、国家二类以上新药证书或“双软认证”;
5、与前四款相当的奖项或认证。
第四条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项目支持,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双软企业认定4、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看法等材料。
企业申请技术研发机构支持资金,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发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可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专家论证看法等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获得专利等学问产权授权项目支持,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统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学问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版权著作中心出具的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中药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授权专利证书原件及经专业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原件;
5、专利年费缴费证明(申请专利维持费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专利维持费
用支持的单位提交)。
第六条企业申请成果转化项目支持,须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成果转化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安排;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技术成果全部权的证明文件或国家学问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授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研发项目提交项目自研发起先至申报上一年度末研发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受让项目提交技术成果转让协议及付款证明;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七条争取优先支持的企业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依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批文、合同书及安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及安排任务书的复印件,以及能证明本单位所分担
详细任务和所获得实际资助的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子课题担当单位接受项目总担当单位的拨款时,应要求项目总担当单位供应拨款通知单或相关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供应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4、国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专利奖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与开发区企业或科研机构合作的证明文件;
6、开发区内孵化器在孵企业证明文件;
7、其他可以证明企业技术研发实力的材料。
第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研发项目,经费运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人员人工:从事探讨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干脆投入:企业为实施探讨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运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探讨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洁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车辆等)发生的租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