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户装修房屋应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及上海房屋装修方案(如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并办妥其他有关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进行施工。如需改变外立面、拆改管道,提前通知物业公司,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外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3、用户应加强对自己所聘请的装修单位和人员的管理,遵守本管理规定,爱护本小区的公用设施、公共环境。
4、装修人员必须佩戴由物业管理公司核发的《施工证》(制作费____元、押金____元);无证者将被拒绝进入本小区工作。装修人员有违规者将被没收证件,并请其离开本小区。
5、为避免影响业主/租户的正常生活,小区的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____分(其中11:30-14:00和周六、日禁止大噪音施工),(如因进度需要装修时间需提前或滞后,请提前至物业管理处申请相关手续获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6、需临时居住在本小区的施工人员,应由该房屋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书面报告确认,并按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至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临时居住。
7、装修铺管应根据房产商交给的水电竣工图及房屋内的标识施工,以免破坏原有管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了解原有防水设施构造的前提下,不得更动管道和破坏防水层,否则在装修后发生渗漏,其责任应由客户及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8、装饰装修工程动工前,现场必须配置由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检验合格的灭火器材,否则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而由此产生的其它后果亦将由责任人自负。
9、住户及装修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源,若因施工需要临时接驳施工电源,需书面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公司维修部将予配合。
10、装修材料、器具等进入均需持《材料进出证》(材料费:____元、押金____元),装修材料、器具等运离本小区均需至保安部填写《物品出门证》,在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及公共环境,否则将由责任人修复或照价赔偿。装修工程结束,装修单位退场必须获得聘用业主的确认。
11、公用楼道、公共区域不得进行私人装修工程,不得堆放私人装修材料、器具等,以免影响其他用户。如有上述现象产生,物业公司负责清除,产生相应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2、为保持小区的整齐、美观,阳台晒衣架应采用统一样式置于阳台内。空调机架、空调雨蓬按管理处指定的统一颜安装,如有疑问可至管理处咨询。
13、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水泥、沙、石、刨花、锯末、涂料等垃圾不得投入水厕、水渠、污水井等设施内,以免淤塞。有此现象者,将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由物业管理公司聘请专业人员进行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4、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支付____元/户的装修垃圾清运费。
15、装修垃圾应袋装后,置于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集中堆放。物业管理公司将负责联系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装修期间及装修工作结束后,用户不得将装修材料置于公共区域,否则将被视为垃圾而被清除。
16、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将加强对装修单元的检查与巡视,有关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17、物业管理公司向装修户收取装修结构保证金____元/户,若装修完毕,未违反相关规定,无息退款;
18、《施工证》和《材料进出证》必须在施工竣工后集中由施工负责人于施工全部结束六个月内携带收据统一办理退证手续。逾期视为遗失处理,将不予以办理退款手续。
19、为维护装修期间住宅电梯的正常运作,请装修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电梯时应文明操作,按钮轻按轻放,严禁用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
2)使用电梯时确保电梯的干净。装修材料袋装后方可进入电梯。
3)体积较大的物品不可强行放入电梯内,只可通过楼道进行运送。
4)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来客应保持镇静按警铃报告,耐心等待维修人员,不得采取拍打箱体及强行撬门等行为。
5)严格按照电梯相关使用说明进行乘载,如若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管理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6)装修期间,管理处将对电梯做内饰保护,请您按规定时间集中清运;如有特殊情况的,装修单位必须承担起对电梯的保护责任。装修使用电梯期限为一年(自入伙日期起计),逾期装修物业公司将停止使用电梯搬运材料。
20、为保持小区外观及室外地面环境卫生,所有阳台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封闭。请您不要在露台或南北阳台上安装自来水管,以免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或室外,造成场地环境污染,或冬季水管冻裂造成损失。
21、为避免小区的统一格调被破坏,不要随意安装破坏环观的设备。如太阳能热水器、窗式空调、防盗网、露台搭建遮阳棚以及其它违章搭建。
22、安装空调时,按照原有的空调预留口和指定的室外机组位置,特殊情况由管理处指定统一位置。
23、小区的业主均有监督装修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居住物业的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电力、邮电、环卫、园林、住宅、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住宅与公共设施的相关情况划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上海前十装修公司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业主过半数或者全体业主代表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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