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怎么注销qq号【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9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 
【审理法官】李静闵雯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梦见自己的孩子死了李娜;王云;张越 
【当事人】李娜王云张越 
【当事人-个人】李娜王云张越 
【代理律师/律所】孙云鹏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泽演不喜欢鬼鬼孙云鹏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云鹏 
【代理律所】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娜 
【被告】王云;张越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对于李娜主张的108000元借款,李娜提供了王云书写的借条、收到条,借条、收到条对于借款数额及借款方式予以明确,借款金额为108000元,借款方式为借用信用卡额度。李娜一审提供的与王云的聊天记录显示王云认可的债务数额大于李娜主张的债权数额,二审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王云认可以刷信用卡方式向李娜借款,这与借条、收到条载明的内容相印证,能够证实王云向李娜借款108000元的事实,王云应对该款承担还款责任。该108000元系通过刷信用卡方式提供,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的规定,李娜提供涉案108000元借款的方式违反上述规定,应为无效,李娜主张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王云应支付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占用损失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01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李娜偿还借款10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上诉人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被上诉人王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由被上诉人王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4:51:42 
赵奕钦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5日,王云向李娜出具借条、收到条一套,载明:王云从李娜处借款6万元,收款方式为转账,借期为三个月,月利率为3%;担保人为***。当日,李娜向王云在收到条上写明的“6230580000088413609”银行账户转账6万元。    2019年5月15日,王云向李娜再次出具借条、收到条一套,载明:王云从李娜处借款108000元,月利率为3%;借信用卡额度,月利息1%。关于本次借款的支付,李娜提供的证据为2019年4月2日向王云的“6230580000088413609”银行账户转账29837元的流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娜向王云实际出借资金,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王云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针对李娜要求王云支付借款6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利率一审法院依法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在借条上签名
并注明为担保人,李娜要求***在6万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为借款人实际收到该款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娜与王云在2019年5月15日订立的借条中虽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与借款方式,但李娜却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云实际使用了借条中双方约定的信用卡额度,故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该借条是否生效。此外,李娜提供的于2019年4月2日向王云转账29837元的证据,转账时间早于借条的出具时间,且与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方式不同,一审法院不予认可。针对李娜要求王云支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的诉请,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云、***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判决:一、王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娜偿还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娜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王云、***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李娜的原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云、***承担。事实和理由:王云于2019年5月15日向李娜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王云从李娜处借款108000元,月利率3%,借用信用卡额度”,该内容为王云亲自书写,足以证明:1.王云认可上述借款为因借用李娜信用卡额度产生的债务,该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故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视为王云对债务的自认;2.王云借用李娜信用卡的额度并非是在2019年5月15日当天借用的,而是在2019年3月至5月期间,王云以经营周转为由向李娜多次借用信用卡形成的,2019年5月15日王云向李娜出具的借条、收条只是对这一期间内借款总额的确认,其中包含了2019年4月2日李娜向王云转账的29837元,该事实在原审庭审中已向法庭陈述。李娜与王云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王云自愿书写的借条作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及借贷事实的自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内容应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李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实属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王云自认借用上诉人信用卡的事实,并依据该事实向李娜出具借条,是王云对该事实的自认,李娜根据王云的自认主张权利应当予以支持。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李娜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娜提交其与王云之间的自2019年
4月20日至2019年4月21日的聊天记录截图2张,拟证明王云使用李娜信用卡额度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娜、王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路向西 莫绮雯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斗鱼狗哥被打(2021)鲁01民终96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