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进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强东 龚小京【审结日期】2021.04.15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6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
杨丞琳个人档案【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进;李娜
【当事人】张进李娜
【当事人-个人】张进李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进
【被告】李娜
【指导案例标记】服务号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张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8:24
张进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6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进因与被上诉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寸登记照尺寸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张进负担。
盘锦旅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牛 菲
审 判 员 霍 雨 枫
审 判 员 高 喜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魏蔓书 记 员 贺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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