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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知道。现按照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颁发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知道,草率成婚,婚后没有成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相识,两方在没有深入知道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登记成婚,感情基础脆弱。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两方观
点不同、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知道的,成婚非常草率。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知道,草率成婚,婚后未成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两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负责家庭的开支,《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两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两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负责,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与被告在无数次的争吵中已经对这
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明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两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需基于两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两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两方的痛苦。如果只有两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两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于20XX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还不足满两周岁,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而被告无正当职业,如果跟被告一起生活,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生女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
  四、被告主张分割房屋无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的房屋还没有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两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沟通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两方婚前缺乏知道,草率成婚,婚后未成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两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被告)
  审判长,审判员:
  按照法律规定,受被告xxx的委托,我担任被告x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对事实的知道、调查,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和举证质证,现按照法律和事实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法庭采纳:
  一、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原告据以离婚的理由仅仅是原告在起诉状以及在法庭辩说中提出"自2003年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至今日,两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来说明"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企图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无其他证据支持其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第四,经过调解无效。在这里本代理人着重强调第二点,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原因。在本
案中原被告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是因为被告生病,需要"经常性地到台州医院门诊复查"致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这有(yyyy)临民一初字第jj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这不难看出原告提出离婚的用意,无非是想遗弃被告。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一:被告骶骨巨细胞瘤术后局部感染住院从某年某月某日到同年某月某日共101天时间,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被告生病期间寄钱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过来看望被告;事实二: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住院做右肾切除手术期间,同样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寄钱给被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曾经过来看望被告;事实三:被告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求助xx镇妇联出面解决。xx镇妇联数次上门询问原告在何处以及要求原告出钱给被告治病,但均遭拒绝,本上原告是在逃避法律义务即不履行夫妻之间彼此扶养义务(因现任xx镇妇联主席xxx因病假无法出具证明)。以上三项事实均能证明原告有遗弃被告的主观故意和不作为事实,
  原告分居目的无非是想用合法的手段掩盖不法的目的,即想通过离婚的手段来逃避履行夫妻之间的彼此扶养义务。原告的不法目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
  二、被告因生病所花的一切费用,以及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因原告不履行夫妻彼此扶养义务造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罗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两方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中最高院具体意见第1点和第3点规定,所以被告的41856.58元的医疗费和四年来的生
活费用30000元(其实平均每月只有625元这对一个身体不健康需的人来说又算得了什么。)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本应由两方共同负责,但从各自的实际负责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和按照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被告既无经济来源,因患病还需按期复查暂无劳动能力再加上生活困难,无力负责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是木工属技术工,平均每日85元,每月2550元,每年30600元的收入减去生活消费支出5762元,还有24838元的纯收入,完全有能力负责全部夫妻共同债务。(2006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62元)
  三、原告是否构成遗弃,回答是必然的
  在这四年来的时间里,原告对被告不闻不问的,也不给被告生活费的不作为行为,甚至在被告生病期间,xx镇妇联数次上门询问原告在何处以及要求原告出钱给被告治病,但均遭拒绝的恶败行为,原告已构成遗弃。
  何谓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
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抚养对方的义务就是遗弃情形之一。原告的不作为,不履行夫妻之间彼此扶养义务的不作为,致使被告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以及情节恶劣,显然原告已经触犯刑法,理应追究刑事负责,虽然被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没有控告原告,但仍然保留追究原告刑事负责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按照《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受害方,有权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四、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被告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原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罗: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两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被告无庸置疑属于生活困难一方,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符合法律规定.
  五、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女儿xxx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的条件下,照顾女方合理要求。"以及《民事政策意见》第22条的规定第2款"两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有利于庇护子女利
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被告因生病丧失生育能力、再婚确有困难和带养女儿作为精神依托等因素,以及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女儿由被告抚养的有不利事实,所以被告抚养女儿属于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原告同意全部负责10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按照《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