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与对策
欧阳光明2021.03.07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六小学工会
家庭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它是社会的组成细胞,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由无数个文明的家庭组成。而家庭暴力事件它不仅侵犯法律的严肃性危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睦,而且还影响了社会的团结,践踏亲情、爱情、道德,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是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对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并采取更完善的对策和措施,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文主要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特点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一、 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美国,每四名妇女就有一人会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在法国,有200万妇女经常遭受男人的虐待;在德国有400万妇女遭受丈夫暴力,在犹太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很普遍。
我国的家庭暴力,目前正在进入一个“飞速发展”阶段,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约占40%以上。这些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新状况,引起了我们更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存在的普遍性
全国妇联统计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0.9%的女性经常受丈夫挨打,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5%为女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问题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城市高知识阶层已有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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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以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中。但是,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教授等。
(三)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民盟对全国30个省市区9667名知识女性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45%的女性认为,家庭暴力的范畴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冷暴力及精神虐待、殴打、、威胁、恐吓、强迫、盯梢、侮辱、强行闯入、财产损害、性暴力、婚内、强迫、女性生殖器残害等等。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我国27亿家庭中遭受过不同程度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
(四)社会中存在着要求妇女承受家庭暴力的倾向
受害妇女往往因为孩子等原因默默承受暴力的痛苦,而没有勇气反抗这原本不应承受的痛苦。
(五)大部分受害者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
人们一般以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那些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然而新情况却恰恰相反,70%的受害者是有工作的,她们是职员、公务员、工人、教育和研究人员等,她们在经济上基本上不依赖丈夫,有的收入甚至比丈夫高。
(六)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
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 “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积极主动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使受害妇女不及时得到救济和帮助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体中的弱势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顾忌于掩盖“家丑”而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搜索家庭暴力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
关系是亲属,这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暴力侵犯的对象、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排外性,公众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三者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
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三)家庭暴力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其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
还有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是由拳打脚踢慢慢演变而成的,这就使家庭暴力呈渐进性,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时,受害者的自信心受到彻底的打击,施暴者(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和朋友来达到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
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的影响下,不务正业,不思学习和上进,游手好闲,聚众斗殴,甚至用暴力报复社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了中国数千年历史。首先,“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残余在相当一部分人的头脑中;其次,男女两性地位的不平等,尤其是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基础。第三,封建“家长制”也为一定阶层的人们所崇尚,信奉“不打不成才”的信条,往往以体罚手段来教育未成年的子女。这些意识代代相传,从而形成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的特殊氛围。
(二)法制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对这一现象的制约不力造成的。一是立法不足,虽然已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专门法律法规,但是在执法中,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来自家庭外时,法律法规显然很有作用,当对他们的侵犯是来自家庭内部时,执法却是空白和盲目的。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受害人不告发,执法部门介入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即使依据《治安管理条例》进行了处理,其结果不是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就是对其处以,这样反而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多现实生活困难。二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措施,执法部门是法院,而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受理原则及“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的顾忌家庭情感为遮掩“家丑”而不告,有的苦于搜集不到证据告之无门,这制约了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其三,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赔偿、责令改正,而实际生活中因家庭财产是混合在一起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这种财产赔偿无法履行,也就达不到改正的目的,法律对施暴者没有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所以说法制的制约不力是家庭暴力现象的最大原因。
(三)经济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还由于政策的原因,夫妻一方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对方,从而受到对方的冷落和歧视。
同时在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大多数靠体力劳动来维持生活,经济收入菲簿,自己的生活已是相当艰难的,还要抚养子女、老人和弟妹,长期的生活压力使心理扭曲,所以对亲人实施暴力来发泄内心的不平衡。有的为了逃避家庭责任和抚养义务,甚至遗弃子女、老人和弟妹。
(四)社会原因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的压抑,从而发生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成为家庭暴力的一大诱发因素。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
安问题,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依法处理了,如果当事人之间和好了,执法者就成了多管闲事,干脆“多一事不如少事”。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不到约束和制裁,而让施暴者无所顾忌施暴的一大原因。
(五)个人素质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施暴者个人的文化水平,个人受到教育的程度决定了个人处理问题的方法和方式。当然在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也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但暴力的实施者普遍存在于素质差的人中,由于他们的文化程度低、修养差,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有限;接受教育的机会少,性格偏执、暴躁;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方法简单、粗暴,遇事缺乏理智,不考虑后果,用“以暴治暴”来解决问题;封建传统观念又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把家庭暴力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国情出发,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英国于1996年出台了《受虐者宪
章》。美国1994年通过了联邦《对妇女暴力法》。澳大利亚通过了有关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在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已有12个国家通过了单项家庭暴力立法,如阿根廷1994年通过了《家庭暴力法》,并设立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地区委员会。
我国应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制订出有效、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注重执法的实际效果,建立健全执行措施、执行机构、执行程序。鼓励地方性法规,如湖南省于2000年3月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到现在为止,我国已有20个省、地区、市、县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