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篇对⽐(上)
2020年12⽉31⽇,最⾼⼈民法院发布了《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该解释于2021年1⽉1⽇起施⾏,同时,原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21年1⽉1⽇废⽌。
吉林维齐律师团队第⼀时间编辑整理了本版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与此前解释(⼀)(⼆)(三)的对⽐,以期为各位法律同仁在学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过程中尽绵薄之⼒。
最⾼⼈民法院关于适⽤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新旧对⽐(上)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三)
第⼀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所称的“虐待”。
原《婚姻法》解释(⼀)第1条
未改动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第⼀千零七⼗九条、第⼀千零九⼗⼀条规定的“与他⼈同居”的情形,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原《婚姻法》解释(⼀)第2条
未改动
第三条当事⼈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婚姻法》解释(⼆)第⼀条
有改动,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同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条款。
第四条当事⼈仅以民法典第⼀千零四⼗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婚姻法》解释(⼀)第3条
未改动
第五条当事⼈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
(⼀)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
适⽤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原《婚姻法》解释(⼆)第10条
未改动
第六条男⼥双⽅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原《婚姻法》解释(⼀)第4条
未改动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原《婚姻法》解释(⼀)第5条
未改动
第⼋条未依据民法典第⼀千零四⼗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原《婚姻法》解释(⼀)第6条
未改动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其中,利害关系⼈包括:
当事⼈及利害关系⼈。其中,利害关系⼈包括: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的近亲属。
原《婚姻法》解释(⼀)第7条
有改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四)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相关规定。
第⼗条当事⼈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向⼈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效,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民法院不予⽀持。
原《婚姻法》解释(⼀)第8条
未改动
第⼗⼀条⼈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并作出判决。
原《婚姻法》解释(⼀)的第9条,解释(⼆)第2条、第4条
有改动,确认了对于财产分割和⼦⼥抚养的问题,如调解不成,应当⼀并做出判决。
第⼗⼆条⼈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效的情形告知当事⼈,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效的判决。
原《婚姻法》解释(⼆)第3条
未改动
第⼗三条⼈民法院就同⼀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
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
原《婚姻法》解释(⼆)第7条第⼀款
未改动
第⼗四条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存⼀⽅或者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婚姻法》解释(⼆)第5条
未改动
第⼗五条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千零五⼗⼀条的规定,请求⼈民法院确认婚姻⽆效的,利害关系⼈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双⽅为被告。
夫妻⼀⽅死亡的,⽣存⼀⽅为被告。
原《婚姻法》解释(⼆)第6条第⼀款、第⼆款
有改动,将“申请⼈”变更为“原告”,“被申请⼈”变更为被告。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作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加诉讼。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离婚原《婚姻法》解释(⼀)第16条
未改动
第⼗七条当事⼈以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的三种⽆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原《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
未改动
第⼗⼋条⾏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千零五⼗⼆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原《婚姻法》解释(⼀)第10条
未改动
第⼗九条民法典第⼀千零五⼗⼆条规定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民法典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
原《婚姻法》解释(⼀)第12条
有改动,新司法解释增加了第⼆款,更倾向于保护被胁迫⼀⽅的权益。
第⼆⼗条民法典第⼀千零五⼗四条所规定的“⾃始没有法律约束⼒”,是指⽆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始不受法律保护。
原《婚姻法》解释(⼀)第13条
未改动
第⼆⼗⼀条⼈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的结婚证
书并将⽣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原《婚姻法》解释(⼀)第14条
未改动
第⼆⼗⼆条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原《婚姻法》解释(⼀)第15条
未改动
第⼆⼗三条夫以妻擅⾃中⽌妊娠侵犯其⽣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夫妻双⽅因是否⽣育发⽣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的,⼈民法院经调解⽆效,应依照民法典第⼀千零七⼗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未改动
第⼆⼗四条民法典第⼀千零六⼗⼆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原《婚姻法》解释(⼆)第12条
未改动
第⼆⼗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千零六⼗⼆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个⼈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三)男⼥双⽅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破产安置补偿费。
原《婚姻法》解释(⼆)第11条
未改动
第⼆⼗六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未改动
第⼆⼗七条由⼀⽅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原《婚姻法》解释(⼆)第19条
未改动
第⼆⼗⼋条⼀⽅未经另⼀⽅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善意购买、⽀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
夫妻⼀⽅擅⾃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损失,离婚时另⼀⽅请求赔偿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原《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未改动
第⼆⼗九条当事⼈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个⼈的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