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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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三期A5栋1-4层。
主要负责人:严骏,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松、吴琦,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潜江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与被告黄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76116.56元(截至2020年10月16日尚欠本金47132.21元、利息21643.28元、费用7341.07元,2020年10月17日至信用卡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8月17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被告开卡消费后,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截至2020年10月16日尚欠信用卡本金47132.21元、利息21643.28元、费用7341.07元,三项合计76116.5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客户信息查询打印件、《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含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银联IC信用卡闪付业务条款、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功能选择说明、信用卡重要提示)、交通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部分服务收费价格的公告》打印件、交通银行《用卡无忧服务条款及细则》打印件、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服务收费名录》打印件、交易明细打印件、催收记录打印件。被告未到
庭质证,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通过后,向被告发放一张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收费表、功能选择说明、信用卡重要提示等。在信用卡申请表中,被告签字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该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了信用卡的申领、信用额度管理、信用卡的使用、对账与还款、利息和费用,信用卡安全管理,信用卡服务与通知,信息保密和披露,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等内容。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该领用合约中约定:贷记卡的利息和费用即:1、甲方不对乙方贷记卡内的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2、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除预借现金外的交易自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的期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偿还对账单记载的应还款项的,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交易的透支利息(下称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贷记卡具体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的日期为准。3、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可以选择按对账单记载的
最低还款额还款(下称最低还款额待遇)。但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下列标准按账单周期向乙方收取当期违约金:(1)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不超过200元(含)人民币或20(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2)乙方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超过200(不含)人民币或20(不含)美元,则甲方有权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本合约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违约金持续计入乙方后续生成的对账单中直至乙方全额支付完毕。最低还款额由10%一般消费余额、10%预借现金余额、利息余额、分期余额、其他应付费用余额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组成。4、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按规定利率计收从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1)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甲方将对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包括已偿还部分)计收透支利息;(2)乙方预借现金的,甲方将对全部预借现金交易额计收透支利息。(3)甲方在本合约项下向乙方收取透支利息的利率、收取年费和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收费表的规定执行。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1)正常或90天(含)内的逾期账户、贷记
卡按透支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冲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冲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冲还未出对账单的应还款项……(2)90天以上的逾期账户,贷记卡按预借现金、分期付款、消费、费用、透支利息的款项顺序冲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在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冲还。(3)甲方有权不时按使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冲还顺序。双方在领用合约中还约定:(1)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任何约定,应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约承担违约责任;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需对乙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2)信用卡申请表和申请资料、收费表均是本合约的附件和重要组成部分。(3)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经甲方营业网点或提前至少45个自然日公告生效(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遵照该适用法律执行);乙方可在公告期间内自行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如乙方未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修改后的本合约及其附件。(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任何纠纷经协商不成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乙方同意其最近预留在甲方的用于接收信用卡或信用卡有关函件的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管辖
法院向该等地址寄送诉讼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5)乙方通过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通读并理解本合约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约束。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载明: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35%至0.05%(年化利率12.775%至18.250%),违约金(每笔)(不适用more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信用额度转账手续费:境内人民币转账,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最高每笔人民币500元。信用额度取现手续费:境内人民币取现,收取交易金额的1%,最低每笔人民币10元。被告于2017年8月24日开始持续发生透支消费的行为,但未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47132.21元、利息21643.28元、费用7341.07元(其中违约金6664.21元、单项增值服务费12元、分期手续费664.86元),三项合计7611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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