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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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1单元办公3008、3009、3010、3011、3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繁鑫。
被执行人:韩雪振,*,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韩雪振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本案与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一并处理。并案后,本案依法终结执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龙泽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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