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负责人:王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琦,*,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房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强、被告房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房琦支付截至2021年11月3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4988.6元,利息51872.36元,费用314.96元,合计67175.92元,之后利息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房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房琦因个人需要自愿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交通银行经审核后向房琦发放了信用卡,卡号为6222********。房琦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按时清偿,至今尚欠本息、费用共计人民币67175.9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为此交通银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房琦辩称,交通银行所诉属实,对欠款本金认可,不清楚利息、费用如何计算。
交通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交易明细记录、欠款余额构成表。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0日,房琦向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合约第七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单账单日起第25天。第四款约定:乙方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
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第五款约定: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的规定计收滞纳金。该条款文字进行加黑、加粗处理。房琦在申领表尾部签名,并抄录:“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另查明,《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载明,贷款利息(每日)为万分之五,滞纳金(每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
交通银行经审核向房琦核发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一张,之后,房琦申请补办信用卡,为此交通银行于2012年5月31日,向其补发卡号为6222********的信用卡一张。房琦开卡进行消费,累计产生欠款67175.92元,包括:欠款本金14988.60元、利息51872.36元(截止至2021年11月3日)、滞纳金273.96元(包括:2013年10月3日产生的滞纳金84.96元、2013年11月3日产生的滞纳金189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包括:用卡无忧服务费12元、信用保障服务费9元)、取现手续费20元。交通银行多次向房琦进行催收,房琦未返还上述透支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房琦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承诺知悉并遵守合约及约定条款,该领用协议及约定条款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订立后,交通银行已履行提供信用卡分期业务贷款的义务,房琦持卡消费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截止2021年11月3日,房琦累计欠款本金为14988.60元,交通银行要求房琦偿还上述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银行要求房琦偿还截止至2021年11月3日的利息51872.36元、费用314.96元(包括:滞纳金273.96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取现手续费20元),并要求房琦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及复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金融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本院认为,交通银行要求房琦偿还的上述信用卡利息、复利、费用的息费总额,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房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偿还欠款本金14988.60元、利息51872.36元(截止至2021年11月3日)、费用314.96元及嗣后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以上息费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济南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房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高 倩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进度查询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鑫彤
书 记 员 房玉锦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