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交社保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单位交社保的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规范都规定了单位⼀旦与某特定的劳动者建⽴了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需要为职员缴纳社保的义务,职员可以监督单位为⾃⼰缴纳社保的情况。
⼀、单位交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1、《》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和福利的权利、提请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条 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相适应。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
(2)患病、负伤;
(3)因⼯或者患;
(4)失业;
(5)⽣育。
社保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额⽀付。
第七⼗四条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的收⽀、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的设⽴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挪⽤社会保险基⾦。
第⼀百条 ⽤⼈单位⽆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
第⼀百零四条 国家⼯作⼈员和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的⼯作⼈员挪⽤社会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第四⼗六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3、《》
第四条 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条 职⼯应当参加基本,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养⽼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基本养⽼保险实⾏社会统筹与个⼈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保险基⾦由⽤⼈单位和个⼈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总额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
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资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记⼊个⼈账户。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分别记⼊基本养⽼保险统筹基⾦和个⼈账户。
第⼗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参加基本养⽼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保险基⾦出现⽀付不⾜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条 职⼯应当参加职⼯基本,由⽤⼈单位和职⼯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可以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参保⼈员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三条 职⼯应当参加,由⽤⼈单位缴纳⼯伤保险费,职⼯不缴纳⼯伤保险费。
第三⼗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业的⼯伤风险程度确定⾏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伤保险基⾦、⼯
伤发⽣率等情况在每个⾏业内确定费率档次。⾏业差别费率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使⽤⼯伤保险基⾦、⼯伤发⽣率和所属⾏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伤保险费。
第五⼗条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的证明,并将失业⼈员的名单⾃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五⽇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的⼿续。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办理失业登记之⽇起计算。
第五⼗三条 职⼯应当参加,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育保险费,职⼯不缴纳⽣育保险费。
第五⼗四条 ⽤⼈单位已经缴纳⽣育保险费的,其职⼯享受⽣育保险待遇;职⼯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育医疗费⽤待遇。所需资⾦从⽣育保险基⾦中⽀付。
⽣育保险待遇包括⽣育医疗费⽤和⽣育津贴。
第五⼗七条 ⽤⼈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 ⽤⼈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办理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证件;
(2)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的⽂件批复。
(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分证复印件(户⼝不在本市的职⼯还需提供户⼝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单位成⽴后的三⼗⽇之内就需要到社保局办理社保的开户⼿续,之后在与特定职员建⽴了之后,需要带着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相关材料,按照流程为职员缴纳社保,若单位应缴未缴纳社保,则极有可能会被责令⽀付滞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