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3篇)
社保管理制度1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社保规定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
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
  四、员工工作单位在本集团成员企业间异动,调出单位未及时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的,调出单位不得为其停保,保费可以继续由调出单位承担。
社保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