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基数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社保缴纳基数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规定的,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在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对于参保单位来讲,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上年度职⼯的⼯资收⼊确定的。
⼀、缴纳基数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社保缴纳基数不是法律规定的。
是按照职⼯上⼀年度1⽉⾄12⽉的所有性收⼊所得的⽉平均额来进⾏确定。缴费基数是计算⽤⼈单位及其职⼯缴纳社保费和职⼯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定。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本⼈签名或采⽤公⽰的⽅法确认。
社保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年⽉缴费基数的百分之⼀百⼀⼗确定。
缴费基数是参保⼈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个终⾝不变的基本个⼈帐户和个⼈帐户。职⼯缴费基数越⾼,其个⼈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配使⽤的就越多,时领取的就越⾼。⽽参保单位和参保⼈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平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般是按照职⼯上年度全年⼯资的⽉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次,且⼀旦确定以后,⼀年内不再变动。
⼆、社会保险费申报规定有哪些?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应当按⽉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式;
(⼆)⽤⼈单位开户银⾏、户名及账号;
(三)⽤⼈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名册及职⼯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个缴费年度内,⽤⼈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申报。代职⼯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单位代职⼯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本⼈签字认可,由⽤⼈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期为实际申报⽇期。
有条件的地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上申报。
第七条⽤⼈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作过程中,发现⽤⼈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条⽤⼈单位应当⾃⽤⼯之⽇起30⽇内为其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数、当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单位补办申报⼿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单位因不可抗⼒,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情形消除后,应当⽴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综上所述,社保缴费基数是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的,⽽且社保缴费基数⼏乎每年都会确定⼀次,在参保单位申报了社保缴费基数后,社保缴费基数有可能上涨,也有可能下调,⾃由职业者要缴纳的社保基数,也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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