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以职工。
第三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五种。
第四条 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新录用职工进入公司后5日内罢了工伤保险手续,次月5日期办理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等手续。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从其上岗的当月开始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费从其上岗的次月开始缴纳,之前脱节的缴费时间由职工自己补缴和承担费用(公司可为其代缴)。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费率,公司另行公布。
第八条 公司把职工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录用条件之一,蒋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向工商承诺事实,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般要提前1个月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办理退休手续到次月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 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XX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需要住院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第十三条 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炳必须资源、自觉合理用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目录之外的用药一般由职工自负。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第十四条 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第十五条 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
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所在部门(车间)应快速组织救治,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和分管副经理。职工发生轻度工伤的,要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如实陈述发生工伤的原因和经过。人力资源部要做好记录,并进行核实。
人力资源部要在职工发生工伤后2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工伤情况,并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职工患职业病需要的,应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工伤、患职业病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依法履行法定的工伤补助和费用支付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配合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做好职工救治、医疗经费保障工作,以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与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凭本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连续6个月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劳动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公司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的50%;5年以上(含5年)的,奖励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职工负担部分。
公司社保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社保规定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第七条:停保时间
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在XX的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XX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XX以外地市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
地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
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回冲抵公司代支付部份。公司原则上只负担本公司员工的社保费(企业承担部份),因情况特殊,要由公司承担非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第十条:员工异动社保关系的转移与保费的缴交、核算:
一、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发生在XX市的本集团成员企业间的异动,其社保关系随同工资关系一同转移,保费由调入公司承担。
二、由集团公司委派至XX市以外地市的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其社保关系在XX市又不便转移至外地的,可转至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代办保费缴交,由员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成本并
代扣个人应承担的保费,由相关公司财务部门通过内部往来帐目,办理费用结算。
三、因员工异动,发生个人社保的月缴费工资增减,公司参保员工人数增减,参保项目发生增减,有关公司社保主管部门责任人应根据社保异动内容及时准确的选择填制当地政府社保机构规定的表单(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增(减)花名册(一)》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二)》等),报公司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办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和社保费增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