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规定是,因⽤⼈单位⾃⾝原因没有按时给职⼯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在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并且从⽤⼈单位⽋缴社保费之⽇起会产⽣滞纳⾦,滞纳⾦按照⽋缴社保费的万分之五征收。
⼀、公司补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民共和国》
第六⼗三条⽤⼈单位未按时⾜额缴纳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
⽤⼈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和其他⾦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通知其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单位未⾜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单位未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公司缴纳社保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七条
⽤⼈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保规定
⽤⼈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单位依法终⽌的,应当⾃变更或者终⽌之⽇起三⼗⽇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单位的成⽴、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的出⽣、死亡以及户⼝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条
⽤⼈单位应当⾃⽤⼯之⽇起三⼗⽇内为其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愿参加社会保险的⽆雇⼯的个体⼯商户、未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全⽇制从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全国统⼀的个⼈社会保障号码。个⼈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份号码。
在⽤⼈单位交纳社保费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社保经办机构的问题导致社保扣费不成功,如果是这种情况公司办理补缴⼿续的时候不产⽣任何费⽤,但是,公司没有按时交纳社保费的话,除了交社保费,还得交⼀部分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