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补缴的⽂件规定是什么?
关于社保补缴的⽂件规定,是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来处理的,其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单位未及时缴费社保费⽤的,可以由社保管理部门责任期限补缴,未补⾜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处理。
⼀、关于补缴的⽂件规定是什么?
关于社保补缴的⽂件规定,是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单位未按时⾜额缴纳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并⾃⽋缴之⽇起,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政部门处⽋缴数额⼀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段骗取社会保险基⾦⽀出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处骗取⾦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社会保险法》对于社保未缴的处罚
第⼋⼗⼋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处骗取⾦额⼆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单位或者个⼈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履⾏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未将社会保险基⾦存⼊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的其他⾏为的。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社会保险基⾦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保规定第九⼗⼆条 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其他有关⾏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作⼈员泄露⽤⼈单位和个⼈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或者个⼈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三条 国家⼯作⼈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作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保补缴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合法的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来进⾏合法的界定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