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规定一、主体责任
(一)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社保主体”),以及它们的受雇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承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责任。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果需要,也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责任。
二、申报主体及缴费义务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主体主要包括:
1. 国家拨付的家庭赡养、护理费;
2.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 个人自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4. 其他情形。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要包括:
A. 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申报和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B.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资料:上传有效证件扫描件至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系统,完善社保缴费账户资料;
C. 保持社会保险缴费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确保以上完善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的资料保持完整准确;
D. 跟踪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关注和跟踪本单位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系统中的缴纳情况,制定可行的缴费方案并确保实施;
E. 保管好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保存好本单位的有关申报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F. 监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定期检查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在社会保险上的执法情况。
三、滞纳
(一)纳社保主体如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按下列标准支付滞纳金:
1.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十五日的,滞纳金标准为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0.05%,但不超过其所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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