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的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鼓励公司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精进技能、服务企业,促进公司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原则
(一)侧重生产一线,兼顾全体员工,充分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
(二)兼顾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当前成本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华欣科、华鼎、华联、华发)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范围以内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适用。
第四条 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与落实执行;
(二)财务部—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员工社保金的具体结算、管理与有关成本核算;
(三)公司领导—本管理规定的签发。
第五条 定义与说明
本管理规定中涉及以下名词,为规范概念,统一明确如下:
(一)公司工龄—指与华业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算1年工龄,依此类推;
(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指经过公司正式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监与各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品管部检验主管和各加工分厂厂长、副厂长、生产调度。
第二章  公司社保金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的确定
根据舟山市社保政策和要求,企业可以分批参加社保,第一批参加社保人员最低为企业员工人数的30%,为充分利用公司目前的有效资源,结合实际,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现将公司第一批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确定如下,后续参保人员届时根据公司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要求,将逐步实施。
序号
部门/分厂
参保人员
工龄要求
说 明
1
公司领导、管理人员
公司领导
直接参加社保
2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中包括:财务主办会计、享受主管待遇的相关人员
3
营销系统
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人员
参加工作满1年后
含试用期3个月,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执行。
文员、司机、仓管等按公司其它职能部门人员处理
4
螺杆分厂
加工设备操作人员(含分厂电焊工)
在公司工龄达2年后
分厂中其它辅助工种、办公室文员按公司
职能部门人员方式处理。
(分厂中暂不包括清洁工)
5
机筒分厂
6
小件分厂
7
热处理分厂
8
电镀分厂
9
工程部
部门人员
在公司工龄达5年后
在第一批参保人员中,综合管理部不包括清洁工、门卫
10
品管部
11
生产管理部
(含材料、五金工具库)
12
机修组
13
财务部
14
综合管理部
15
IT部
16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分配在公司各部门
1、大专学历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并已获得毕业证书者;
2、本科学历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并已获得毕业证书者。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在公司工龄(含试用期3个月)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予以实行。
17
经公司评选的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或优秀员工
相关部门、分厂人员
如其工龄等条件不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从评选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社保待遇,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关系。
第七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引进具有一定技能、工作经验的人员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外招聘的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试用期后,由所属部门/分厂负责人将其工作情况以详细资料,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由综合管理部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享受本管理规定中所述的社保待遇。
(二)因工作需要直接引进的具有良好技能、丰富经验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后,直接享受社保待遇。
第八条 对在加入华业公司之前、已建立社保关系的人员,在其工龄达到上述第六条或符合第七条要求后,由公司为其办理、延续社保关系。
第九条 工龄的确定
(一)依据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公司已有的实际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员工个人在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凡在华业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算1年工龄,依此类推。
本管理规定实施后,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计算其在公司的工龄。
(二)如中途离开华业,其后又加入公司者,从其后续在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其在公司的工龄。对各加工分厂具有特殊或良好操作技能的员工,依上述第七条(二)款执行。
员工在华业公司工作期间,响应政府号召应征入伍,退伍后继续在华业公司工作,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条 社保金的计算
(一)计算社保金的工资基准
根据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当年度社保金的计算,以浙江省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作为本年度社保金的计算基准。浙江省2006年社会人均月工资是1840元,以此作为计算2007年社保金的基准。
本管理规定实施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浙江省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在公司予以公示,作为当年度缴纳、计算社保金的基准。
(二)社保金的缴纳比例
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规定,按下述种类、比例计算缴纳的社保金:
1、养老保险缴费:企业缴18%,员工个人缴8%
2、医疗保险缴费企业缴5.5%,员工个人缴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3、失业保险缴费:企业缴2%,员工个人缴1%
4、生育保险缴费:企业缴0.5%
5、工伤保险缴费:企业缴1%
合计缴费比例:36%,其中:
公司为每位参保员工缴纳社保金的缴费比例为:18%+5.5%+2%+0.5%+1%=27%,每月缴纳的社保金额为:27%×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个人缴纳社保金的缴费比例为:8%+1%+5元=9%+5元,员工个人每月缴纳的社保金额为:9%×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5元。
(三)公司、员工个人每月须缴纳的社保金
根据国家社保政策,结合华业公司员工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在征求舟山市地税部门意见并经舟山市地税部门批准后,2007年华业公司每月缴纳社保金的工资基准分为2500元、1840元、1104元三个档次,具体计算见下表。
档次
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
公司每月为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
员工个人每月须缴纳的
社保金额
适用参保人员的范围
一档
2500元
2500×27%=675元
2500×9%+5=230元
公司部门副经理、检验主管及以上人员,分厂生产调度及以上人员
二档
1840元
1840×27%=496.8元
1840×9%+5=170.6元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各加工分厂生产一线操作工
三档
1104元
1104×27%=298.08
1104×9%+5=104.36元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说明:
1、对个人月工资低于2500元的部门、分厂管理人员,按1840元标准进行计算;
2、对生产一线操作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1840元者,统一按1840元标准进行计算,低于1840元者,按1104元标准进行计算;
3、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其它岗位人员,均按1104元标准进行计算;
4、三档基准工资1104元是按2006年浙江省社会人均月工资的60%,即:1840元×60%=1104元,根据国家社保政策,个人当年度缴纳社保金的最低基准工资为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的60%;
5、根据国家社保政策,按1840元标准和上述缴费比例,公司每月已为每位员工缴纳了1%的工伤保险金(1840×1%=18.4元/月),工伤保险包括符合条件参保和暂时不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员工。
第三章  社保的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社保的实施
(一)参加社保是国家政策统一、强制性的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中体现了企业对员工、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和福利利国利民。
因此,原则上要求符合本管理规定中参保条件的员工,应按要求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二)对符合本管理规定、可享受社保待遇的舟山市籍员工和非舟山市籍属城镇、县市户口员工,必须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如个人不愿意参加社保,由员工本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要求的声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三)对非舟山市籍的农村户口员工(根据本人身份证地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确认),如具备条件,应积极参加社保。如确因当地社保条件不具备,不便参加社会保险者,由员工本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要求的声明,公司为其办理专门的银行储蓄卡,每月存入现金补贴¥100元(根据公司发展水平,适当时进行调整)至银行储蓄卡中。
如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因年龄因素限制,个人不愿意参保,按上述情况同等处理。
享受银行储蓄补贴的员工在公司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约,未违犯公司管理要求、劳动合同者,公司将银行储蓄卡交员工本人,由员工直接至银行领取现金,作为其退休金。
员工在合同期间,银行储蓄卡由公司统一保管。
(四)根据国家社保政策和要求,对符合条件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而本人不愿意参加者,即个人主动放弃应有的权利,国家社保政策不予支持,故公司不予以补贴。
(五)根据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必须交满15年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养老待遇。对工龄符合本管理规定而个人年龄超过标准(标准为:男≤4535的员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不超过5年为限,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年龄在4550员工、35—40岁的女员工,如个人愿意缴纳社保金,则按国家规定,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向后顺延,至交满15年,方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有关待遇。
对超过60或50岁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顺延时间应缴纳的社保金,华业公司不承担其交费义务。
如员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不愿意参加社保,可申请放弃社保要求,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实施。
2根据国家社保政策和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本管理规定实施后,对年龄>50男员工和年龄>40员工,尚未实施社保者,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实施。
(六)对年龄在50岁以内的男员工和40岁以内的女员工,在加入华业公司之前,如已建立了社保关系,若符合本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第七条后:
1、对舟山市籍员工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继续为其延续社保关系;
2、非舟山市籍员工,若员工本人愿意将社保关系迁入舟山市者,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继续为其延续社保关系,未迁入舟山市者,则由个人延续社保关系,公司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予以补贴,并提供个人社保证明的原件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应享受残疾人待遇(持残疾证)的员工,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免费为其参保。
(八)本管理规定实施后,每月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社保规定    月份员工社会保险明细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张贴至公司橱窗栏中,由员工进行确认,交财务部核算员工社保金额。
(九)对符合要求、参保的员工,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至舟山市社保局统一办理社保卡(养老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社保卡由参保的员工个人保管。
(十)员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保金额,从个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由公司统一缴纳,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通过地税部门划入至社保统筹系统中。
员工可以至舟山市社保局网址Http://v/cx查询个人社保账户中缴纳的社保金额(8%的养老保+1%的失业保险)。
(十一)员工在缴纳相关社保金后,期间所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保待遇,按舟山市社保局颁发的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十二)对户籍不在舟山市的员工,参保后如返乡,可将社保关系迁入当地社保局,按当地社保标准、档次,由个人继续延续社保关系。
(十三)如员工不慎将社保卡遗失,请及时到综合管理部申请补办手续,由综合管理部至舟山市社保局办理,手续费按舟山市收费标准统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