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鼓励公司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人员精进技能、服务企业,促进公司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和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原则
(一)侧重生产一线,兼顾全体员工,充分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
(二)兼顾员工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本,当前成本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华业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华欣科、华鼎、华联、华发)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范围以内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不适用。
第四条 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与落实执行;
(二)财务部—负责落实、执行本规定中涉及员工社保金的具体结算、管理与有关成本核算;
(三)公司领导—本管理规定的签发。
第五条 定义与说明
本管理规定中涉及以下名词,为规范概念,统一明确如下:
(一)公司工龄—指与华业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后,算1年工龄,依此类推;
(二)公司领导、管理人员—指经过公司正式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总监与各职能部门正、副经理、品管部检验主管和各加工分厂厂长、副厂长、生产调度。
第二章 公司社保金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的确定
根据舟山市社保政策和要求,企业可以分批参加社保,第一批参加社保人员最低为企业员工人数的30%,为充分利用公司目前的有效资源,结合实际,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现将公司第一批享受社保待遇员工范围确定如下,后续参保人员届时根据公司情况和国家社保政策要求,将逐步实施。
序号 | 部门/分厂 | 参保人员 | 工龄要求 | 说 明 |
1 | 公司领导、管理人员 | 公司领导 | 直接参加社保 | |
2 | 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中包括:财务主办会计、享受主管待遇的相关人员 | ||
3 | 营销系统 | 销售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人员 | 参加工作满1年后 | 含试用期3个月,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执行。 文员、司机、仓管等按公司其它职能部门人员处理 |
4 | 螺杆分厂 | 加工设备操作人员(含分厂电焊工) | 在公司工龄达2年后 | 分厂中其它辅助工种、办公室文员按公司 职能部门人员方式处理。 (分厂中暂不包括清洁工) |
5 | 机筒分厂 | |||
6 | 小件分厂 | |||
7 | 热处理分厂 | |||
8 | 电镀分厂 | |||
9 | 工程部 | 部门人员 | 在公司工龄达5年后 | 在第一批参保人员中,综合管理部不包括清洁工、门卫 |
10 | 品管部 | |||
11 | 生产管理部 (含材料、五金工具库) | |||
12 | 机修组 | |||
13 | 财务部 | |||
14 | 综合管理部 | |||
15 | IT部 | |||
16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 分配在公司各部门 | 1、大专学历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并已获得毕业证书者; 2、本科学历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并已获得毕业证书者。 | 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在公司工龄(含试用期3个月)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予以实行。 |
17 | 经公司评选的年度先进生产工作者或优秀员工 | 相关部门、分厂人员 | 如其工龄等条件不符合本管理规定要求,从评选后的第二个月开始享受社保待遇,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关系。 | |
第七条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引进具有一定技能、工作经验的人员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外招聘的人员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试用期后,由所属部门/分厂负责人将其工作情况以详细资料,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核实,由综合管理部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并经公司领导层评估、批准后,享受本管理规定中所述的社保待遇。
(二)因工作需要直接引进的具有良好技能、丰富经验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后,直接享受社保待遇。
第八条 对在加入华业公司之前、已建立社保关系的人员,在其工龄达到上述第六条或符合第七条要求后,由公司为其办理、延续社保关系。
第九条 工龄的确定
本管理规定实施后,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计算其在公司的工龄。
(二)如中途离开华业,其后又加入公司者,从其后续在公司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其在公司的工龄。对各加工分厂具有特殊或良好操作技能的员工,依上述第七条(二)款执行。
员工在华业公司工作期间,响应政府号召应征入伍,退伍后继续在华业公司工作,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条 社保金的计算
(一)计算社保金的工资基准
根据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当年度社保金的计算,以浙江省公布的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作为本年度社保金的计算基准。浙江省2006年社会人均月工资是1840元,以此作为计算2007年社保金的基准。
本管理规定实施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依据浙江省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在公司予以公示,作为当年度缴纳、计算社保金的基准。
(二)社保金的缴纳比例
舟山市地税局(2007)29号文件规定,按下述种类、比例计算缴纳的社保金:
1、养老保险缴费:企业缴18%,员工个人缴8%
2、医疗保险缴费:企业缴5.5%,员工个人缴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3、失业保险缴费:企业缴2%,员工个人缴1%
4、生育保险缴费:企业缴0.5%
5、工伤保险缴费:企业缴1%
合计缴费比例:36%,其中:
公司为每位参保员工缴纳社保金的缴费比例为:18%+5.5%+2%+0.5%+1%=27%,每月缴纳的社保金额为:27%×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
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个人缴纳社保金的缴费比例为:8%+1%+5元=9%+5元,员工个人每月缴纳的社保金额为:9%×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5元。
(三)公司、员工个人每月须缴纳的社保金
根据国家社保政策,结合华业公司员工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在征求舟山市地税部门意见并经舟山市地税部门批准后,2007年华业公司每月缴纳社保金的工资基准分为2500元、1840元、1104元三个档次,具体计算见下表。
档次 | 缴纳社保金的基准工资 | 公司每月为参保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额 | 员工个人每月须缴纳的 社保金额 | 适用参保人员的范围 |
一档 | 2500元 | 2500×27%=675元 | 2500×9%+5=230元 | 公司部门副经理、检验主管及以上人员,分厂生产调度及以上人员 |
二档 | 1840元 | 1840×27%=496.8元 | 1840×9%+5=170.6元 |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各加工分厂生产一线操作工 |
三档 | 1104元 | 1104×27%=298.08元 | 1104×9%+5=104.36元 | 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其它岗位人员 |
说明:
1、对个人月工资低于2500元的部门、分厂管理人员,按1840元标准进行计算;
2、对生产一线操作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1840元者,统一按1840元标准进行计算,低于1840元者,按1104元标准进行计算;
3、符合本管理规定的其它岗位人员,均按1104元标准进行计算;
4、三档基准工资1104元是按2006年浙江省社会人均月工资的60%,即:1840元×60%=1104元,根据国家社保政策,个人当年度缴纳社保金的最低基准工资为上年度人均工资标准的60%;
5、根据国家社保政策,按1840元标准和上述缴费比例,公司每月已为每位员工缴纳了1%的工伤保险金(1840×1%=18.4元/月),工伤保险包括符合条件参保和暂时不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员工。
第三章 社保的实施与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社保的实施
(一)参加社保是国家政策统一、强制性的要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中体现了企业对员工、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和福利,利国利民。
因此,原则上要求符合本管理规定中参保条件的员工,应按要求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二)对符合本管理规定、可享受社保待遇的舟山市籍员工和非舟山市籍属城镇、县市户口员工,必须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如个人不愿意参加社保,由员工本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要求的声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三)对非舟山市籍的农村户口员工(根据本人身份证地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进行确认),如具备条件,应积极参加社保。如确因当地社保条件不具备,不便参加社会保险者,由员工本人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要求的声明,公司为其办理专门的银行储蓄卡,每月存入现金补贴¥100元(根据公司发展水平,适当时进行调整)至银行储蓄卡中。
如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因年龄因素限制,个人不愿意参保,按上述情况同等处理。
享受银行储蓄补贴的员工在公司合同期满后,如不续约,未违犯公司管理要求、劳动合同者,公司将银行储蓄卡交员工本人,由员工直接至银行领取现金,作为其退休金。
员工在合同期间,银行储蓄卡由公司统一保管。
(四)根据国家社保政策和要求,对符合条件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而本人不愿意参加者,即个人主动放弃应有的权利,国家社保政策不予支持,故公司不予以补贴。
(五)根据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必须交满15年后,方可享受有关的养老待遇。对工龄符合本管理规定而个人年龄超过标准(标准为:男≤45岁,女≤35岁)的员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不超过5年为限,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年龄在45—50岁的男员工、35—40岁的女员工,如个人愿意缴纳社保金,则按国家规定,领取社保退休金的年龄向后顺延,至交满15年,方享受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有关待遇。
对超过60或50岁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在公司工作的人员,顺延时间应缴纳的社保金,华业公司不承担其交费义务。
如员工本人根据实际情况,不愿意参加社保,可申请放弃社保要求,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实施。
2、根据国家社保政策和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本管理规定实施后,对年龄>50岁的男员工和年龄>40岁的女员工,尚未实施社保者,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实施。
(六)对年龄在50岁以内的男员工和40岁以内的女员工,在加入华业公司之前,如已建立了社保关系,若符合本管理规定中的第六条或第七条后:
1、对舟山市籍员工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继续为其延续社保关系;
2、非舟山市籍员工,若员工本人愿意将社保关系迁入舟山市者,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继续为其延续社保关系,未迁入舟山市者,则由个人延续社保关系,公司按上述(三)款的管理规定予以补贴,并提供个人社保证明的原件。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应享受残疾人待遇(持残疾证)的员工,由公司按本管理规定免费为其参保。
(八)本管理规定实施后,每月由综合管理部制定社保规定《 月份员工社会保险明细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张贴至公司橱窗栏中,由员工进行确认,交财务部核算员工社保金额。
(九)对符合要求、参保的员工,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至舟山市社保局统一办理社保卡(养老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社保卡由参保的员工个人保管。
(十)员工个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保金额,从个人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由公司统一缴纳,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金,通过地税部门划入至社保统筹系统中。
员工可以至舟山市社保局网址(Http://v/cx)查询个人社保账户中缴纳的社保金额(8%的养老保险+1%的失业保险)。
(十一)员工在缴纳相关社保金后,期间所享受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保待遇,按舟山市社保局颁发的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十二)对户籍不在舟山市的员工,参保后如返乡,可将社保关系迁入当地社保局,按当地社保标准、档次,由个人继续延续社保关系。
(十三)如员工不慎将社保卡遗失,请及时到综合管理部申请补办手续,由综合管理部至舟山市社保局办理,手续费按舟山市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