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二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
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15元)
(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上述意见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
第十条:为保证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此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缴费比例一步调整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依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执行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
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述法规第九条: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10年昆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0.58元)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昆明地区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计算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不明确的,以上年度昆明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社保规定(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上述法规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按10%的比例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前一个月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含养老金)的1%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其中40%计入统筹基金帐户,60%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3.失业保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执行
(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依据上述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1)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上述条例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据昆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供数据:工伤缴费比例根据行业差异比例一般为0.5%——2%之间)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上述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依据《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执行
(1)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办法第二条:除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及省政府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外,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
1、市、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根据上述规定第六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9%计算和提取。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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