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称 | 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 受控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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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建立完善的员工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体系,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不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3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1.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人力资源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 第2章社会保险分类办理 第4条保险分类及购买条件见下表
第5条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2.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如果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但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所属市办理; 3.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保险报销时间一般是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第3章社会保险具体办理事宜 第6条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缴费原则,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 4.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5.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6.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条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1.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第8条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1领取资格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齐; 2失去资格包括领取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9条工伤保险的办理规定 1.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下: 1患职业病者;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包括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因此导致下落不明者;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者;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者;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为维护公司公共财产受到伤害者; 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者;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待遇如下: 1职工住院工伤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员工患职业病被确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发放工伤保险; 4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照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5其他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者,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生育保险的办理规定 1.尽量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3.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4.女员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的15天,不包括难产、晚育需要增加的休假15天;具体休假多少天,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按照公司具体情况执行; 5.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3.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12条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或全体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 2.在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时,公司应该精心选择,全面比较,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有保障的保险效果; 3.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在意外伤害保险执行过程中,公司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政府的保险法规、政策动态等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5.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定与国家、当地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第4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13条疾病保险医疗期 1.疾病保险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期限如下: 1一般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14条病假工资待遇 在疾病保险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5章附则 第15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6条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 |||||||||||||||||||||||||||||||||||||||||
执行部门 | 监督部门 | 编修部门 | |||||||||||||||||||||||||||||||||||||||
编制日期 | 社保规定审核日期 | 批准日期 | |||||||||||||||||||||||||||||||||||||||
员工保险管理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11-23 01:09: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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