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2.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社保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
(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原则。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的经办机构。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
(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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