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哪些?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社保规定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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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我市出台的补缴费政策
1、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号
3、关于进一步完善连续工龄中断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2号
4、关于个人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0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二出台补缴费新政策的目的
1、适应城乡一体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等新形势的发展,促进参保扩面。
2、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便利服务。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三新补缴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58号,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本市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全面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和身份限制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本市和外省市城镇户籍、农业户籍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城镇户籍的毕业生,1997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
农业户籍的毕业生,200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的,可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经本人申请,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3、允许在本市长期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
不受户籍限制,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
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市就业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
后在本市就业的,自实际就业之月起补缴。
4、解决了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自2005年1月起补缴;2005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自实际工作之月起补缴。
5、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中断工龄人员的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自1998年1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6、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中断的,自1998年1月起补缴;1998年1月1日以后中断的,自中断之月起补缴。
7、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外聘人员参保问题
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用工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自2005年1月起补
缴;2005年1月1日以后用工的,自实际使用之月起补缴。
8、明确了个人补缴费的缴费下限标准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对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进行调整并
公布。2014年,参保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照《2014年度个人缴费窗口人员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标准执行
9、明确单位补缴保值费和滞纳金的收取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加收保值费;
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10、明确了个人申请参保并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养老保险费的程序
在本市建立有个人档案的人员,经本人档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在本市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经本人户籍所在区县或居住证办理区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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