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和使用效益的发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法按期足额地为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不得迟延、拖欠或者随意减免。
第四条 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金额,并实行网上申报。
第五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5日之前将上一月的申报信息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对单位的申报信息,并依法履行缴费通知和征收手续。
第七条 单位缴费时,应当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证件、社保登记证及职工薪酬证明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第八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参保人员缴纳或退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固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可以选择预缴、足额法定缴纳或者清欠。
第十条 预缴方式缴费的单位,在年度结算后,需根据实际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补缴或者退缴。
第十一条 足额法定缴纳方式是指单位需按照每个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和比例进行缴纳,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费收入和最低缴费比例。
第十二条  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其尽快补缴,并按照规定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保缴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缴费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核对。
第十五条 对于违规代缴、退缴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所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