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厅
∙【公布日期】1999.04.16
∙【字 号】浙劳险〔1999〕106号
∙【施行日期】199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险〔1999〕106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个人),必须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范围包括:
(一)城镇(建制镇及以上)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国家机关;
(三)社会团体;
(四)事业单位;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保规定 (六)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七)城镇自由职业者。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从成立之月起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交纳办法》适用于对缴费单位(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
三、社会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制度。
四、缴费单位(个人)原则上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分别向各个参保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涉及失业保险业务的,缴费单位(个人)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五、除突发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缴费单位(个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见附件一、二,失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如实申报以下内容:当月本单位的用工人数、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数额和代扣代缴明细。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也可按季、按年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七、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无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用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并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本月参保单位及个人应缴费的基本数据。地税部门于每月10日前根据上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数据,向缴费单位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
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欠缴、补缴、缓缴等明细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
九、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必须在申报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的3日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十、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
收,征收后分别并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劳动保障限期更改指令书》另行制定。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及受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次对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十二、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个人支付。
十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分别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十四、依法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
十五、本通知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管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认真审核参保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加强执法检查,注重舆论监督,督促参保单位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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