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交费方式进行调整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9.04.28
∙【字 号】京社保发[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交费方式进行调整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9〕33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保证符合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不足的职工按时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对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交费方式(简称:工龄补交)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条件,且经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职工,其按政策规定选择进行工龄补交的,交费方式由原来的个人交纳的补缴资金随用人单位缴费一并缴纳改为完全由个人单独交纳。
二、参保职工单独交纳工龄补交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可自由选择:
(一)现金交费。参保职工将现金交给参保单位,由单位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将工龄补交资金交给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
(二)银行扣缴。参保职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交费方式,即委托银行扣缴。选择扣款的银行为北京银行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扣款时间为每月的12日与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遇公休日顺延)。
三、自参保职工进行工龄补交之月起,三个月内工龄补交资金须现金足额交纳或确保银行扣划成功。因个人原因,工龄补交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转入区县社保中心银行账户的,不再办理工龄补交手续。
四、凡选择委托银行扣缴的参保职工,需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县社保中心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京卡》(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的复印件。同时在规定的补交月内的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五、参保职工应及时到扣款银行或通过扣款银行的客户查询扣款信息(北京银行:96169,中国邮政储银行北京分行:11185)。如资金不足需及时存入。
社保规定
六、各区县社保中心应尽快落实本通知的精神,做好工龄补交方式调整的准备工作。各参保单位需将本通知的内容告知参保职工并严格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上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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