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政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政治家萨托利将宪政的要素概括为: 1 有一部叫做宪法的高级法,不管其是否成文; 2 存在司法审查; 3 有一个独立的法官组成的独立的司法机关; 4 存在基本性的正当法律程序; 5 存在有约束力的立法方式上的程序规定,可以作为赤裸裸的法律意志进行有效控制机制。
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受制于其限制”。
还有学者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
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也以宪政蕴含的法治要义来阐述宪政,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与约束国家和官员相关。”
中国学者提出的不同的观点如下:
早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中就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
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张友渔曾对宪政的概念做过表述:“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治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学者刘军宁认为:“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 学者贺卫方认为,宪政大致上是指宪法条文得以在生活的现世中兑现的状态,但是以更宽泛的意义上说,宪政的要义乃是将一切专横的权力纳入规范轨道的事业。
学者康志方认为,宪政里的宪其实就是动词化,政就是指政府就是要把政府用宪法来控制,不能有超出宪法所规定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宪政就是国家依据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进行活动,以充分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以科学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为保障,以宪法精神的充分贯彻为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
定的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整个过程。简言之,就是以宪法来治理国家,即所谓“宪法治”。
总之,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首先,宪政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创制一个好的宪法、如何使一个好的宪法得到具体的实施和如何保障在实施中的宪法充分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其次,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第三,没有宪法谈不上宪政,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2. 何谓“依法治国”?如何“政治权利是什么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实行法治。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突出表现在依法行政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必须以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一、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官”,全力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滋长
二、依法治国,必须依法行政,全力扫除“人治思想”和“官本位观念”
三、依法治国,必须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全力排除对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各种干扰
四、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司法公正,确立社会主义决制的权威
五、依法治国必须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依法治国必须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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