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当时罗马
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政治权利是什么欧洲大陆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时期是从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公元17世纪中叶,共延续了1200年之久。这一时期,由于统治阶级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世界观,所以国家政治制度是一种君主制度,君主作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披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统治着人类,“君权神授”,上帝只将权力授予君主一人,而不应该再有其他什么人掌握国家权力,君主集立法、行政、司法权于一身,这便是中世纪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特点。由于中世
纪的上述特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没有在西方国家得到应用,更不可能在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三、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以荷兰资产阶级革命为先导,英国、法国、美国以及德国等西欧主要大国相继开展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资产阶级以自然法学说为指导,提出了“天赋人权”、“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理论。“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这些理论的具体内容,在这一时期成为了资产阶级的制宪原则和与封建贵族斗争的思想武器之一。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
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
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建设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866~1925)运用来自于西方国家的分权学说,结合中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宪法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中国古代特有的监察、考试两权。1947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权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
和议行合一制。但是西方“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
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