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一、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一)国家的一般理论
1、什么是国家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国家属性:1阶级性(根本属性)2社会管理属性3主权性(独立国家)
2、什么是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属性,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国家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的。
(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类型。前三种类型的国家属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地位、本质、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其中工人阶级领导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
地位:我国国家性质决定政府的性质,决定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政策的性质。
本质: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运用: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
有利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有利于激发公民(人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责任感
2、人民民主的特点
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A最广泛的民主,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B最真实的民主,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C最管用的民主,表现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3、什么是专政,我国为什么要对极少数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必要性+重要性)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专政的职能。国家依法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为什么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庄严地载入我国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才能调动人民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易错点:
1、人民民主专政中民主与专政的本质是一致的(都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2、人民是国家主人
3、人民与公民比较 P68
公民 | 人民 | |
含义不同 | ①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②在我国,公民的概念与国籍相一致,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①人民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在不回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内涵 ②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
范围不同 | 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但属于公民 | 人民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 |
性质不同 | 公民是法律概念,通常指个人。它表明主权国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明个人是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 人民是政治概念,也是集合概念,通常是指整体。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 |
4、民主、专政、专制的关系
民主 | 专制 | 专政 | ||
区别 | 含义 | 民主作为国家制度,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 专制是指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个人专断的国家制度 | 专政是国家依靠暴力对被统治阶级实行的政治统治 |
特征 | 民主以政治权利平等实现和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 | 政治权利是什么专制实行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多数服从少数和全体服从个体为基本特征 | 专政以国家权力的强制力为实施特征 | |
对应的概念 | 民主是对专制的否定,民主制度是相对于专制独裁而言的。相对于专制来说,民主是巨大的历史进步。 | 专制与民主相对立,专制与民主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国家制度。 | 民主与专政是民主制国家的两项职能,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 | |
联系 | ①民主与专制都是一种国家制度,都具有专政职能。②任何国家的民主都是统治阶级的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与专制都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二者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 |||
补充:民主的本质: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
资本主义民主本质:资产阶级民主;
5、 民主与专政是既对立又统一 民主与专制是根本对立的
民主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专制存在于奴隶制专制和封建地主专制。
民主和专制都是统治阶级内部而言的。
二、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
(一)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我们的全部政治生活,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础的。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
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作了明确的规定。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件、含义、重要性)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测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政治自由(内容、重要性)
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宣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辨:自由意味着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A自由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公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政治自由。
B法律是自由的表现和保障,自由与法律是对立统一的表现。
3、监督权(监督对象P68、监督的内容及比较)
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的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批评权 | 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
建议权 |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
申诉权 | 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
控告权 | 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
检举权 | 公民时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政治责任。
(二)我国公民要履行的政治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因此,每个中国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起,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三)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表现和理解“一律平等”)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公民虽然在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为什么、怎么做)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什么、怎么做)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注意:区分“权利”与“权力” P68
第一,享有者的范围不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权力,是同一定职务相联系的,其范围是特定的;作为法律意义的权利,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利益,其范围是广泛的。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是权力,公民、被管理者拥有的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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