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是什么109
文|庞海坡
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
摘要:权利和义务是所有阶级社会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领域中存在着诸多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到处都有。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作了深刻论述,批评了资产阶级抽象的平等观,论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实现的具体性。关键词:权利;义务
马克思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认识和论述,是极其丰富和深邃的,这既体现于他的著作中精辟论述,并在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生动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马克思毕生都在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持续奋斗。其闪光思想虽留有时代的烙印,但其包含的真理光辉却穿透社会和历史时空,并经受了社会实践的检验。
一、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产生
马克思认为,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它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精彩的论述。在原始公社制度下,因为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也就没有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想法.在原始的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异,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有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权力和义务就有了阶级的根基。权利和义务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天赋的”与永远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产物。近代欧洲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迅速发展,其经济社会结构变化较大,初步实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这种分离体现了历史进步,并极大改变了中世纪政治国家的绝对化统治,是对家庭与市民社会的政治大解放。市民社会中,人们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的关系,作为独立个人与作为平等的公民与国家相互存在。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不是以特权和政治等级来划分,而是以金钱和教养来划分。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其权利是平等的,其核心价值观阐述的就是平等、自由和财产、安全。市民社会的人权,主要以利己主义、个人主义为基本原则。市民社会的个人,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中主要有两种渠道。正如18世纪的亚当·斯密这位经济学家的一个论点——“个人为他人服务也在为自己服务”。马克思深刻阐示了主要以契约为媒介的经济交往的关系,人的特性与利益有力把市民社会整合起来。市民社会的发展一个历史重大功绩体现在它
确立了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的原则。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者所追求和努力实现的社会原则。马克思于1864年10月在《协会临时章程》中就阐述到:“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在《协会临时章程》中关于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理,不仅作为国际协会的行动基本原则,而且也是不同民族不同种族对待所有人的关系的一种普世性遵循。这样对待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坚持正义、真理与道德的重要基础。
二、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是历史与具体的,反对天赋与抽象的特权论,这种权利反映了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和社会文化的发展。马克思认为,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性不是抽象空洞与一成不变的,而是具体的、变化的。 马克思对权利观的论述,体现了超越性,体现了人类道德的完美追求和对精神解放的追求。马克思在强调个体与整体利益具有一致性时, 坚持权利义务并重的原则。 资产阶级权利观单方面强调个人的权利表现,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的极端发展。 马克思主张权利与义务并重,既注重个人奉献又重视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权利,重视对个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承肯定与鼓励。既要注重个人合理合情的权利要求,同时,更要注重个人对社会的有关义务。 这种对义务的重视,反映了马克思的认识已经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人,社会整体的存在和集体的存在,个人才能获得其全面发展才能的手段,这是社会得以存在并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当然,强
调个人奉献的结果,重在以暂时的利益损害换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并最终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来促进个人利益。
在阶级社会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总是具体的,其具有阶级性和阶级特征,而绝不是抽象的所有人都一样的。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中提出“消灭阶级”的要求,就是为实现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认为,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和阶级特权的前提下,我们才能谈得上实现真正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阶级社会里,权利与义务关系体现了阶级性与阶级特征,受国家权力制约的。马克思特别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作了研究,认真分析了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梳理分析了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政治权力和资本权力紧密结合,资本家与官僚同气连枝。在有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
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实质上说是体现了阶级力量的对比,不能离开这种实际社会条件和具体生活状况来抽象地看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关于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意义马克思认为权利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反映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资产阶级权利观有其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虽然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有其进步性,它解放了宗法等级关系的束缚,使社会成员实现人与人之间人格上的平等,使得每个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资产阶级的这种权利观只是抽象与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而其局限则是其本身无法克服的。权利与义务
本质上反映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权利”是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充分认可,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实质要素,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价值索求,它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 当今,面临信仰弱化与价值多元的冲击,需要树立体现时代精神又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权利与义务观念,这就需要深入学习领会马克思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与观点,以之为借鉴参考和遵循指导。
(作者单位:赤峰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公共论丛:自由与社〔M〕 .北京:三联书店,199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试论马克思权利观及其当代价值薛忠义,朱颜,李昕 - 《东疆学刊》 - 2013
[4]《试论马克思权利观及其当代价值薛忠义》,朱颜,李昕 - 《东疆学刊》 - 2013
[5]《马克思论权利和义务》,宋希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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