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运运输合同的范本
篇一:海运运输合同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forgoods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ofthecontrctofcarriage)和物权凭证(adocumentof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
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最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满足。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
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最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破产,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法院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预测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合同。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
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第一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第一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篇二:运输合同条款和海运提单(范本)
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
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运输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如有短缺,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七条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运输的货物,甲方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乙方违约金。
2.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壹拾万元。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货物运输合同甲方:乙方:
年月日
海运货物运输协议范本二
甲方:武汉铁塔厂(委托方)
乙方:谷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充分、平等的协商,特制订本运输合同。
一、服务方式
1、乙方根据甲方的送货要求和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送货过程的货物相信服务;
3、乙方为甲方提供在途车辆位置情况信息服务。
二、运输方式及运输计划货物运输合同
1、乙方根据甲方的运输要求,负责上门提货并按甲方要求准确无误无损的把货物送达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运输方式:
3、运输货物的工程名称:
4、运量:约吨(最终重量按双方核定的重量为准);
5、规格:每车货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则上均在营运车辆规定的范围以内。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发货计划通知乙方发运货物,承运方必须保证委托方的运输
时间;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时,保证货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与所送货物相符的相应出货单据。明确表达乙方托运货物的价值、件数、重量、体积、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车辆正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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