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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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涛,*,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负责人: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祥军,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坤,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涛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上诉人黄海涛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海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3.7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6,87元,由上诉人黄海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晓骁
审 判 员 余甬帆
审 判 员 吴剑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凌钒
招行信用卡年费
书 记 员 陈思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