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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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慧,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加林,*,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罗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凯、被告罗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69139.23元(截止2020年9月3日,欠款本金108137.97元,利息26097.15元,费用34904.11元),利息、各项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罗加林自2013年12月5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25********,2014年9月27日被告在办理个人信用卡的基础上申请了车购易分期业务,额度为:122000元,分36期。截至2020年9月3日止累计欠款共计169139.23元整未给付,其中欠款本金108137.97元,利息26097.15元,费用34904.11元,费用包括:滞纳金21636.61元、大额分期手续费13267.5元。招行信用卡年费
被告罗加林辩称,原告起诉的信用卡确实是被告去办理的,但被告是被案外人“周先宏”骗去办理的,“周先宏”是被告在广西南宁裕明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的同事,“周先宏”说要和*朋友要结婚买车,但是其本人办不了信用卡,需要借用被告的名字来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在“周先宏”的手上,被告本人一直没有用过。车子首付是他付的,月供也说好了由他来供。但是事实上月供他没有如期还上,导致被告现在欠了信用卡的钱,被告还了“周先宏”出具了借条。目前被告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逾期欠款,希望能与银行协商分期履行。对于欠款本金、利息被告没有核查过无法确定,同时希望能够减免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9月27日,被告罗加林(乙方)向原告招行信用卡中心(甲方)申请办理招行车购易业务,其中申请车购易业务分期金额122000元,分期期数36期,分期业务手续费率13.05%。被告在信用卡及车购易业务申请声明及签署中明确:本人已理解并接受《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招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招商银行车购易业务申请人申明条款》(以下简称《申明条款》)、《招商银行车购易业务合约》(以下简称《业务合约》)的全部条款及内容,本人在该领用合约、申明条款、业务合约上签名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和理解《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申领条款》、《业务合约》的内容,并愿意接受其约束。同时,被告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和车购易业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和车购易业务合约的各项规则,并签字确认。
《领用合约》主要约定: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
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出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本合约、《信用卡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并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官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超过账户信用额度用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超过额度用款部分自甲方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的利息;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
交易的百分之十,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所有的费用和利息。合约还对其他有关事宜作了约定。
《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关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部分摘录如下: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美元1元;预借现金手续费:1、境内预借现金(含网银及电话预借现金)为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1%,最低人民币10元/笔,境内取现不分同城异域。
《业务合约》主要约定:为在与甲方合作的汽车供应商处购买指定型号车辆,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车购易业务用于支付部分购车款。甲方负责审核本申请表及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一旦甲方审核通过乙方的车购易业务,乙方即可与供应商签署汽车购买合同,支付首付金额,且乙方不得使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支付汽车首付金额;乙方知晓并同意:申请车购易业务通过与否及车购易业务分期总金额以甲方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准。甲方对乙方的车购易业务申请审核结束后,将通过电子(含手机银行、、短信等)、纸质、口头等方式之一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如甲方审核通过了乙方的车购易业务申请,甲
方会将乙方的车购易业务基本订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乙方分期手续费率等)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过乙方。乙方或乙方通过供应商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了其办理车购易业务的购车发票影印件,则视为乙方同意上述车购易业务基本订单信息。甲方代乙方向供应商垫付部分购车款后,将会通过、短信等方式之一及时将乙方的《车购易业务交易确认函》通知乙方,最终的乙方车购易业务订单信息以上述《车购易业务交易确认函》为准;甲方代乙方向供应垫付的购车款总金额(即分期总金额)、乙方应向招商银行支付的车购易业务分期手续费总额及其他一切相关利息、费用,形成乙方欠甲方的车购易债务。一旦乙方成功申请车购易业务,如果乙方信用卡未开通或存在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产生车购易业务对账单及车购易业务的相关款项、费用等,并且乙方承担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乙方未收到车购易业务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车购易业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还款期限等按期向甲方归还车购易债务;乙方的当期车购易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车购易业务对账单所显示的金额按期全额归还车购易债务。否则,自甲方记账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
甲方按月计收复利,且乙方还应按照未还金额的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最低为10元人民币。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开通招商银行“一卡通”等个人活期账户(存折除外),并开通关联该账户的全额“自动还款”功能作为车购易业务的唯一还款方式。乙方填写自动还款资料,即表示同意授权甲方代为从乙方关联账户中扣缴资金归还车购易债务;甲方将通过信用卡官方客户端掌上生活、官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账单;车购易业务费用和利息标准同招商银行信用卡相关费用和利息标准。合约还对其他有关事宜作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