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当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吗?相信这是很多案件当事⼈关⼼的问题,这个问题影响到案件最终判决的结果,下⾯由店铺⼩编为⼤家就这个问题进⾏解答。⼩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理解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当事⼈可以⾃⼰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吗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条规定:“⼀⽅当事⼈⾃⾏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当事⼈有证据⾜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予准许。”该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委托鉴定结论应有的法律地位。
从举证责任的⾓度说,当事⼈为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是当事⼈的义务,充分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的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前⾃⾏委托鉴定正是当事⼈为起诉进⾏举证准备的必要⼿段和⽅式,它不仅对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诉权的⾓度⽽⾔,将⾃⾏委托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提出,也是当事⼈的诉讼权利,即双⽅当事⼈可以享有充分利⽤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来证明⾃⼰提出的主张的权利,或⽤以反驳对⽅提出事实主张的权利。
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决定其是否能被采信的前提,鉴定结论本来专业性较强,⾃⾏委托鉴定有可能受委托⽅的极⼤影响。⽽鉴定机构往往只对当事⼈提供的材料进⾏检验、分析、判断,并不对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进⾏审查。因此,对⾃⾏委托鉴定结论的审查是⼗分必要的,⽽且要更加严谨。审查应着重从以下⼏⽅⾯⼈⼿:
⼀是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全⾯、真实,对鉴定材料不全⾯、不真实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
⼆是适⽤鉴定的标准是否正确;
三是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421事件是什么意思四是鉴定⼈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违背法律的特别规定;
五是鉴定程序是否违法。如鉴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就值得怀疑;
六是鉴定是否适时。有些鉴定(如伤残评定)需要经过⼀段时间之后才能进⾏,如提前进⾏则有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申请司法鉴定的条件
1、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由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司法鉴定提请权有⼀定差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初期申请司法鉴定主要是侦查机关、侦查⼈员、被害⼈及其家属;在侦查中后期和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鉴定,主要由犯罪嫌疑⼈、被告⼈提出申请。刑事⾃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主要由被害⼈⼀⽅提请,如果被告⽅有相反证据或对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也可申请初次鉴定或重新鉴定。
民事诉讼、⾏政诉讼中双⽅当事⼈均有举证权或负有举证责任,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双⽅当事⼈。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形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可以⼝头⽅式申请鉴定,但司法⼈员应对其申请进⾏如实记载。司法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案由、鉴定对象、鉴定理由、鉴定要求、拟聘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
3、诉讼当事⼈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者拒不提供鉴定⽤、的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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