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日本vs哥斯达黎加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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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
        摘 要 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重视,生态补偿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本文通过介绍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有偿服务法律制度,为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 生态有偿服务 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张艳,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29-02
        随着全球范围内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口膨胀、城市扩张等等,自然资源不断减少,人类的需求却在不断的增加,环境与自然资源承受的压力持续增大,环境的保护与人、社会地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已经成为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环境
问题,作为新型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生态有偿服务机制开始出现,并日益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从生态补偿政策国际实践经验来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管理模式创新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尚处于生态补偿的探索阶段。
        一、生态有偿服务的基本概念及其他
        生态有偿服务源于英文payments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目前,一般来说,生态有偿服务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支付的相应的对价的实践活动,支付者通常是生态保护受益方。
        在国际上,生态有偿服务有三大原则,分别为Polluter Pays Principle(污染者付费原则),Provider Gets Principle(谁保护谁受补偿原则)和Beneficing Pays Principle(谁受益谁补偿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主要通过对污染者征收税费的方式来保护环境,是一种以惩罚为主的原则,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占据重要地位;谁保护谁受补偿原则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两种原则和模式各有特点,前者明确了生态服务提供方的作用和地位,但是对于生态服务的支付方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后者则是明确生态保护受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