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2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0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
第34条第1项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4个⽉的本⼈⼯资。
第35条第1项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0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地居民年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第25条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地平均⽣活费计算。⾃定残之⽉起,赔偿⼆⼗年。但五⼗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七⼗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赔偿⾦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者⽣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活补助费,是指受害⼈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活能⼒,⽽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的能⼒,为了维持⽣活,需要对其进⾏⽣活补助,由相关责任⼈按照⼀定的标准对这项⽣活补助费⽤进⾏的赔偿。残疾者⽣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后果,
是事故责任⼈的责任内容之⼀,应当予以赔偿。
(⼆)残疾赔偿⾦的计算公式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均收⼈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均收⼊×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丧失劳动能⼒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某地段驶,前⽅有两辆运送灰⼟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
侧骑摩托车⾏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路边的⽔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级伤残。事故发⽣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年度⼈均收⼈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20年×⼆级伤残系数=200000元×⼆级伤残系数(⼆级伤残系数⼀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级,按全额赔偿;⼆⾄⼗级的,则以10%的⽐例依次递减
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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