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健康权纠纷)赔偿明细
1、医疗费:xxxx元,  按实际支付的标准计算,要搜集完整票据,按据支付。
2、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或证明近三年年均收入,不能举证的按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误工的天数应从实际发生误工之日日至定残的前一日,xxx天*日收入xx元/天=xxxx元。超过个税免征额的应当提供个税完税凭证。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标准。雇佣护工的,按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不能恢复生活自理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如有需要可再起诉延长。由家人护理的护理费参照护工的标准计算。 参照当地护工的标准:xxx元*xxx天(住院天数+医嘱需要护理的天数)=xxxx元,出院后是否有医嘱很关键。
4、交通费:xxx元,按照实际支付的交通费计算,搜集保存好交通费票据凭据支付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
5、住宿费: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凭据支付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包括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50元/天*xx天(住院天数)=xx元
7、营养费:根据医院意见决定,有医嘱非常重要。50元/天* xx天(住院天数)=xxx元
8、伤残赔偿金:一级: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十级为其10%  60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五年计算。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xxxxxx元*40%(伤残等级)*20年=xxxxx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有需要可再起诉延长给付期限5-10年
10、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基准。根据伤残等级而确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付额年累计不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扶养未成年人的,至18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不超过20年。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Xxxx元*(18-x年)*40%(伤残等级)=xxxx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实践中,一般是10级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
以上合计:xxxxxx元
附适用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