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最大的不幸可能就是受害人死亡。按照相关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的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也叫作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由加害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是为了死者家属生活上的稳定,抚慰死者家属的精神创伤,以及弥补相应的物质损失,并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补偿。对此我国已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18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可见,对于死亡赔偿金,不同的受害人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不能一概而论,且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应当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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