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伤赔偿标准
2012年⼯伤赔偿标准
⼀般⼯伤具体赔偿项⽬、标准
(⼀)医疗费
1、要求:⼯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单位没有参加⼯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费
1、标准:⼯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规定,康复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留薪
1、标准: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
2、要求: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留薪期分类⽬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活不能⾃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0%;部分⽣活不能⾃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0%;
2、要求:⽣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伤职⼯按⽉享受。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
⼀级⾄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按⽉享受伤残津贴:⼀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
标准的,补⾜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额。⽤⼈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经职⼯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由⽤⼈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七级⾄⼗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基数,⽀付本⼈⼀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
⼯亡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
标准: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标准
(1)、按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2)、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的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妹。
(2)、⼦⼥,包括婚⽣⼦⼥、⾮婚⽣⼦⼥、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其中,婚⽣⼦⼥、⾮婚⽣⼦⼥包括遗腹⼦⼥;(3)、⽗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母;
(4)、兄弟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条件
依靠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
(⼀)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亡职⼯配偶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三)⼯亡职⼯⽗母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
(四)⼯亡职⼯⼦⼥未满18周岁的;
(五)⼯亡职⼯⽗母均已死亡,其祖⽗、外祖⽗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亡职⼯⼦⼥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孙⼦⼥、外孙⼦⼥未满18周岁的;
(七)⼯亡职⼯⽗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其兄弟妹未满18周岁的。
停⽌享受抚恤⾦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亡职⼯配偶再婚的;
(4)、被他⼈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因⼯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的资格,按职⼯因⼯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次性⼯亡补助⾦
(1)、标准:死亡赔偿⾦、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
(2)、要求:第⼀、伤残职⼯停⼯留薪期内因⼯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待遇;第⼆、⼀级⾄四级伤残职⼯在停⼯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的丧葬补助⾦、第(⼆)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的待遇。
因⼯外出时发⽣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因⼯外出期间发⽣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当⽉起3个⽉内照发⼯资;
2、从第4个⽉起停发⼯资,由⼯伤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付供养亲属抚恤⾦。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3、⽣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次性⼯亡补助⾦的50%。
4、职⼯被⼈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伤保险条例第三⼗七条职⼯因⼯死亡的规定处理。
⼯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般伤情
1、医疗费:【29条3款】【⼯伤保险基⾦⽀付】
2、住院期间伙⾷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补助的70%计算。】【单位⽀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付】
4、⾷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样】【单位⽀付】
5、康复性费【29条6款】【基⾦⽀付】
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轮椅费⽤:【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付】
7、⼯资、福利:【31条1款】【停⼯接受⼯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般不超过12个⽉,最长2年】【单位⽀付】
8、护理费:【31条3款】【⽣活不能⾃理、停⼯留薪期间】【单位⽀付】
⼆、造成残疾
1、⽣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按完全不能⾃理、⼤部分不能⾃理、部分不能⾃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资的50%、40%、30%】【基⾦按⽉⽀付】
2、【A】⼀⾄四级伤残待遇【33条】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33条1款】
【2】⼀次性伤残补助⾦【⼀级27⽉*本⼈⼯资/⽉】【⼆级25⽉*本⼈⼯资/⽉】【三级23*本⼈⼯资/⽉】【四级21*本⼈⼯资】【基⾦⽀付】
【3】伤残津贴【按⽉⽀付】【⼀级本⼈⼯资的90%】【⼆级本⼈⼯资的85%】【三级本⼈⼯资的80%】【四级本⼈⼯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补⾜差额】【基⾦⽀付】
【B】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作】
【1】⼀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五级18个⽉、六级16个⽉本⼈⽉⼯资】【基⾦⽀出】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作的】【按⽉发给伤残津贴】【单位⽀付】【标准五级本⼈⼯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3】⼀次性伤残医疗补助⾦【终⽌劳动关系的】标准《河南省实施⼯伤保险条例暂⾏办法》32条】【五级16个⽉、六级14个⽉,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平均⼯资】【单位⽀付】
【4】伤残就业补助⾦【终⽌劳动关系的】标准《省实施⼯伤保险条例暂⾏办法》32条】【五级56个⽉、六级46个⽉】【单位⽀付】
【C】七级⾄⼗级【35条】
【1】⼀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七级13个⽉、⼋级11个⽉本⼈⽉⼯资、九级8个⽉、⼗级7个⽉】【基⾦⽀出】
【3】⼀次性⼯伤医疗补助⾦【终⽌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伤保险条例暂⾏办法》32条】【7级12个⽉、⼋级10个⽉、九级8个⽉、10级6个⽉,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单位⽀付】
【4】伤残就业补助⾦【终⽌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省实施⼯伤保险条例暂⾏办法》32条】【七级36个⽉、⼋级26个⽉、九级16个⽉、⼗级6个⽉】【单位⽀付】
三、⼯亡
1、死亡赔偿⾦和丧葬费【造成死亡的,应当⽀付死亡赔偿⾦、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年平均⼯资的⼆⼗倍,对死者⽣前扶养的⽆劳动能⼒的⼈,还应当⽀付⽣活费。⽣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活保障标准执⾏。被扶养的⼈是未成年⼈的,⽣活费给付⾄⼗⼋周岁⽌;其他⽆劳动能⼒的⼈,⽣活费给付⾄死亡时⽌。以福建省为例,2009年最低保障标准每⽉280元】【基⾦⽀出】
2、供养亲属抚恤⾦【职⼯本⼈⼯资⼀定⽐例1、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增加10%。总额不超过⽣前⼯资】【基⾦⽀出】
四、因病或⾮因⼯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伤的情况):
因病或⾮因⼯死亡丧葬补助⾦直系亲属⼀次性救济⾦⼀次性抚恤⾦
赔偿数额3个⽉平均⼯资6个⽉⼯资在职的6个⽉,离休的3个⽉[2]
⼯伤赔偿有哪些项⽬
⼯伤索赔的赔偿项⽬有以下⼏种情况:
⼀、造成⼀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活护理费、⼯伤期间的⼯资、交通⾷宿费。
⼆、造成伤残的赔偿项⽬: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补助费、⽣活护理费、⼯伤期间的⼯资、交通⾷宿费、辅助器具费、⼀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项⽬:
丧葬补助⾦、⼀次性伤亡补助⾦、供养亲属抚恤⾦。
四、职⼯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要分不同情况⽽定。职⼯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有: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的50%(⽣活有困难的);职⼯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次性⼯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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