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侵权责任
正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司法部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法〔2020〕142号)的文件精神,实现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等纠纷解决环节尺度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为实现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等纠纷解决环节尺度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及赔偿项目
  (一)赔偿顺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二)赔偿项目
  医疗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费(包括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用)、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2020年9月19日起,海南省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有责责任限额18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800元;该费用项下赔
偿的项目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费(其中的康复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赔偿)、营养费。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有责责任限额180000元,无责责任限额18000元;该费用项下赔偿的项目为: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
  二、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单证标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医疗费发票原件(如发票原件已在社保等机构获得报销的,需提供分割单并加上相应机构的公章)、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检查报告单、X光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所就诊的医疗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符合就近原则。其中,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应予扣除:
  (1)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检查费用;
  (2)擅自(无病历本记录及相应处方单等)购买药品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药品费用除外;
  (3)已从工作单位、社会保障部门等获得报销的费用;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4)受害人自行重复检查,检查结果一致的,重复检查的费用,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检查费用除外;
  (5)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在未经初始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
  (二)后续费
  后续费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等。
  1.单证标准:医院出具的后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原件、住院病历档案(含首页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CT或X光片等诊断材料。
  2.计算原则:各方当事人对后续费可以提前协商,无法提前协商调解的,可以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即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应予赔偿。
  1.单证标准:参照本标准医疗费项目的单证要求。
  2.计算原则: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住院天数。2021年海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
  不予赔付或扣除的部分:
  (1)实际未住院(门诊留观除外);
  (2)住院挂床部分;
  (3)非本次事故伤害或疾病的住院部分。
  (四)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单证标准: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
  2.计算原则: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定,一般按照5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不超过住院天数或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营养期限。
  无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的,不予认可,但是结合案件事实确属必要且合理的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