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交通事故之后很多⼈都会想到赔偿的问题,在发⽣事故后的赔偿项⽬除了医药费外,还包括其他的费⽤,⽽且固定的赔偿项⽬还有很多,并不单单是⼀两种。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项⽬法律依据是什么?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项⽬法律依据是什么
⼀、医疗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误⼯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0条:
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
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三、护理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受害⼈恢复⽣活⾃理能⼒时⽌。受害⼈因残疾不能恢复⽣活⾃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年。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受害⼈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补助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丧葬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七、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9条:
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活费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8条:
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是指受害⼈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丧失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还有其他扶养⼈的,赔偿义务⼈只赔偿受害⼈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有数⼈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额。
九、精神损害抚慰⾦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精神损害抚慰⾦包括以下⽅式:
(⼀)致⼈残疾的,为残疾赔偿⾦;
(⼆)致⼈死亡的,为死亡赔偿⾦;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活⽔平。
法律、⾏政法规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适⽤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财产损失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4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命权、健康权等⼈⾝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请求侵权⼈赔偿的,⼈民法院应予⽀持: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出的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
(⼆)因车辆灭失或者⽆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经营性车辆因⽆法继续使⽤,所产⽣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具的合理费⽤。
⼗⼀、残疾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5条:
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丧失劳动能⼒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定残之⽇起按⼆⼗年计算。但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因伤致残但实际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作相应调整。
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有纠纷,或对债务归属有疑问,都可以店铺律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