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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总第-. 期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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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
郑红梅
/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江西南昌&&%%0& 1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十分突出。执法民警处理该
类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或以民事赔偿责任代替刑事责任,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恰当地选择调解或处罚手段,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依法归口治安部门管辖。
关键词:民间纠纷;伤害案件;调解;处罚
中图分类号:2.&3)0文献标识码:4 文章编号:3%%5 6 53$3/$%%&1%& 6 %%7& 6 %&
在执法实践中,基层民警对一类案件的处理感
到十分棘手,它被俗称为“三痛”案件,即伤者自痛、
案人心痛、公安头痛。笔者曾对江西省的某些派出
所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当前派出所在处理这类因民
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时,往往是以调解代替行政
处罚,以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代替追究刑事责
任。派出所的这种处理方式正确与否是一个值得深
思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此类伤害案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
纠纷矛盾的性质、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既要李大双的老婆
考虑依法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又要考虑社
会效果如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就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的处理做一些
理论上的探讨,希望能给执法实践有所启示。
一、民间纠纷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何为民间纠纷?
目前在理论上尚无明确概念,
实践中很多基层民警对民间纠纷、民事纠纷、矛盾纠
纷这些名词认识模糊,经常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之前,有必要明确民间纠纷
的含义。
国务院《民间纠纷处理办法》(388% 年0 月38日)第三条将民间纠纷规定为“公民之间关于身份、
财产利益或其他产生于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笔者
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理解,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具有
密切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引起的纠纷。
民事纠纷则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法人与法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引起的纠纷。从逻辑学角度看,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是一种包涵关系,所有的民间纠
纷都属于民事纠纷,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而
矛盾纠纷则是指一切因见解不同,感情不合而引起的争
执(通常称为纠纷)。民间纠纷的构成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纠纷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第二,公民之间关系
密切。这里所说的密切关系指的是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等等。
民间纠纷通常有两种表现类型:一类是家庭内部纠纷,如夫妻闹离婚、兄弟分家产;另一类是家庭与家庭之
间发生的纠纷,如因债权债务,房屋场地及物品的使用,
土地承包等等。这些纠纷解决不好常常会引发打架斗殴
等伤害案件,甚至是宗族械斗、体性事件。这不但影响社会治安,还将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为防微杜渐,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
消除不稳定的因素。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的类型及处理按照
法医学上对伤害程度的划分,可以把因民间
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分为轻微伤害案件、轻伤害案件和
重伤害案件。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处理,公安机
关可以调解处理,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
条例》第五条。这里所说的“轻微伤害”,是指经过简
单包扎或一般不需要长期住院即可痊愈的
收稿日期:$%%& 6 %$ 6 $3
作者简介:郑红梅/ 38-0 6 1 ,女,浙江金华市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治安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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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体上的伤害。如果调解得当,就能达到调解和好的目的。作为公安派出所,应充分发挥其治安调解的职能,利用其在农村中的威信和影响,直接主持调解,或与村调解委员会、村综治委共同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信赖的家庭成员参与,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合情、合理、
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过错,划分各自责任,以达成谅解,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这类轻微伤害案件中,由家庭引发的纠纷比较难处理。因家庭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间纠纷,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关系。笔者认为,对这种特殊性质的案件,首先要考虑运用调解处理的方式。这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般来说,家庭成员间发生纠纷后,要派出所民警解决,其真正目的并不是想追究另一方的治安(刑事)责任,更多的是希望民警压一压另一方的嚣张气焰。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家庭和睦稳定,才能使整个社会和国家,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所以,调解应为处理这类案件最主要的方式。
当然,对于家庭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也不能只是一味地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已达到一定的法定情节时,就不能因其是家庭纠纷而姑息迁就,应依法严肃处理。某派出所老干警就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因处理得当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一户人家,兄弟俩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大哥常恃强欺负弟弟。有一次竟然将一瓢污秽之物倒进弟弟正在吃饭的锅里,此事在当地激起了民愤,村民纷纷要求绳之以法。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可调解,办案民警当机立断对这位哥哥给予治安处罚,受到村民的一致赞赏。笔者在基层派出所锻炼时,也遇到过一个案例。一日一名中年妇女跑到派出所求助,说她丈夫多次殴打自己,这次又被其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并要求派出所将之严惩。派出所当即依法传唤了她丈夫,对他们进行了调解,丈夫于是保证不再打老婆,并当面赔礼道歉。但不到一个星期,该中年妇女又来派出所报案,控告她丈夫又打了她,并声称办案人员若不对其丈夫作出
处罚,她将在派出所当场自杀。派出所迅速立案,经公安局审批,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丈夫作出治安拘留! 日的处罚。同时,拘留所工作人员在其拘留期间,对其进行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表示以后不再重犯。后随访派出所的民警,这位丈夫真的不再殴打妻子,夫妻二
人言归于好,日子过得挺不错。因此,对这种特殊案件的处理,要把调解与处罚
进行有机结合,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处理。
(二)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轻伤
害案件是指《刑法》第#$" 条第一款规定的
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能否采取调解的方式?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 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是对故意伤害他人,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的规定。也就是说,造成轻伤的已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按照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若造成他人轻伤却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表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轻伤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理由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若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伤情,证明伤害是犯
罪嫌疑人造成的,且是轻伤害,便符合自诉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条同时又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诉诉讼法》第%&% 条、第%&#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刑诉诉讼法》第(" 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依法理,同样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综上,对该类特定性质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原则上应立为刑事案件,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对那些虽为轻伤,但伤势痊愈,过程简单,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不愿进行诉讼的案件才进行调解。这样做很有必要,合法且合理。
(三)对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的处理
《刑法》第#$" 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重伤,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
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它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对此,公安机关是不能进行调解处理的,必须严格依照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给予立案侦查。但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怕麻烦、图省事,有的甚至从中收受贿赂,往往对重伤案件也给予调解。例如,#’’# 年) 月,某县丰产乡( 村唐某与其邻居李某为地坝边界相
第I期郑红梅:浅谈如何处理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
争,继而发展到抓扯,致使李某右耳受伤,经医院诊断:右耳朵严重缺损,伤口长" 厘米、宽#$ ! 厘米,属重伤。唐某害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熟人到派出所要求调解处理,后仅给予李某#%%% 元的赔偿。李某不服,要求公安机关严惩唐某,该派出所以调解结案为由,不再处理此案。此时的唐某则在村里扬言,有钱可以摆平一切。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多次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若公安机关经常以这种方式结案,一方面使法律失去威严,导致此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也使得人民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对法律失去信心。
重伤害案件的处理,法律上原则规定由刑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但笔者认为,针对这种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重伤害案件的处理,应归口治安管理部门处理比较妥当。若就案件论案件,为执法而执法,忽视理顺相关人员的关系,稳定其情绪,极易引发体性事件。而归口到治安管理部门管辖,一方面他们可以利用自身贴近众、善于做众工作的优势,及早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侦破案件,防止事态扩大;
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打击与防范犯罪有机结合的新的工作机制,有利于治安管理工作。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总之,对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出发,以教育众,提高其法律意识为主,综合考虑矛盾纠纷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方法,把矛盾纠纷解决好,真正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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