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
  请假是指因病或因事请求在⼀定时期不⼯作或学习或有特殊事情。下⾯百分⽹店铺整理了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览
  1、教职⼯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续。
  3、教职⼯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处理。
  4、教职⼯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作向有关⼈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体不适或发⽣意外情况⽽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
  1、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故缺席。
  2、有事请假必须说明原因,履⾏请假⼿续,请假后经批准⽅可离校。
  3、有病请假应有医⽣证明,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代⾏请假⼿续,并补医⽣证明。
  4、上班时间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课内的可向办公室负责⼈说明原因。⼀课时以上的应向值⽇领导请假。
  5、对“出全勤、争满点”的教师,持设⽴“全勤满点奖”给予适当奖励,有关细则见附件:
  附:关于“出满勤,争满点”的奖励规定。
  为进⼀步调动全校教职员⼯教书育⼈的积极性,真正把我校办成社会信誉好、教育质量⾼的现代化⼀
流窗⼝学校,认真落实服务与报酬挂钩、贡献与得益同步的分配原则。为⿎励教职⼯出全勤、争满点,特设全勤满点奖。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全勤奖:
  1、全勤概念:本⽉⽆请假(含请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旷职现象。
  2、⾦额标准:每⽉四⼗元整。
  3、计发标准:
  ①、全勤奖励四⼗元
  ②、事假每半天少奖⼗元,直⾄不奖,若超过两天的除不得全勤奖外,还要减发考核奖(每天⼆⼗元)
  ③、病假每天少奖⼗元,直⾄不奖,若超过四天的每天减发考核奖⼗元。
  ④、离岗(迟到、早退、中途离岗)⼀⽉内不超过⼆次奖四⼗元,超过⼆次每多⼀次少奖励5元,直⾄不奖。
  说明:哺乳期按规定离岗,⽉得全勤奖25元,因其他原因离岗、按上述标准奖励。
  ⑤、婚假、丧假参照病假计发(丧假指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按事假处理)。
  ⑥、产假:按计⽣委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不发全勤奖,超过假期,按病假处理。“⼈流”、“上环”等按病假处理。
  ⑦、旷职:⼀经发现旷职(旷课)现象,经核实⽆误,不发当⽉全勤奖四⼗元;视其情节,还须扣年终奖,⾦额与幅度由校⾏政研究决定。
  ⑧、外出参加⼤专本科学习,提⾼⾃⼰的学历者,需要安排代课的,参照病假标准奖励;不需代课、主动调上的,可以按全勤计算。请事假,课⾃⼰主动调上者,可以参照病假标准奖励。
  ⼆、满点奖:
  1、标准:⼗元。
  2、满点概念:本⽉中全勤且⽆⼀次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现象。
  三、具体规定:
  1、全勤奖、全勤满点奖发放时间:次⽉上旬。
  2、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由请假⼈提出书⾯请假条(病假的附医⽣证明书),由校长室批准,并做好记载。
  3、离岗由离岗⼈提出⼝头申请,由⾏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做好记载。
  4、次⽉初由教导处汇总统计,并公布于众,接受教职⼯监督。
  5、次⽉上旬由财务处统计核算发放。
  6、各位教师必须认真如实填好考核表,互相督促天天填写,室长把关,若发现弄虚作假,查实后扣除全室⼈员本⽉全勤奖。
  7、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长室,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特例,经校⾏政集体研究决定。
  四、经费来源:学校⾃筹。
  教师病假⼯资规定
  1、职⼯患病或⾮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不得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病假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劳动能⼒鉴定。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休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最低⼯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
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公务员请假的国家规定
  ⼀、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年休假,职⼯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单位根据⼯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部职⼯年休假。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国家规定假期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三)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年7天⾄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员按此规定执⾏。借调期间⼀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侓退回本单位。
  ⼆、病假规定
  (⼀)机关⼯作⼈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事科备案。
  (⼆)事业单位⼯作⼈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事同志备案。
  (三)⼯作⼈员病假期间⼯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以内(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不⾜6个⽉的,从第3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
  (1)⼯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
  (2)⼯作年限11年⾄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
  (3)⼯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
  4、上述⼯作⼈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员,其病假在6个⽉以内的,原⼯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的,从第7个⽉起,其病假期间⼯资可在相应⼯作年限计发病假⼯资基础上提⾼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原⼯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作⼈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资每⽉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4、⼯作⼈员计发病假期间⼯资待遇的⼯作年限,仍按现⾏⼯龄计算有关规定执⾏,即从参加⼯作之当年起计算。
  5、⼯作⼈员病愈后要求恢复⼯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体确已康复⽅可恢复⼯作;⾝体恢复后在两个⽉内能够坚持正常⼯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内不能坚持正常⼯作且⼜休病假的,应将恢复⼯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作⼈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资。
  7、⼯作⼈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作⼈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作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续。
  11、⼥性⼯作⼈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资待遇。
  12、在⼀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三、事假规定
  (⼀)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作⼈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必须离开⼯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事先提出申请,按⼯作⼈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事部门备案。
  (⼆)事假期间的⼯资待遇
  1、⼯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下同)的,原⼯资照发。
  2、⼯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70%计发。
  3、⼯作⼈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资按本⼈基本⼯资的50%计发。
  4、⼯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全部⼯资。
  5、⼯作⼈员凡未经请假擅⾃离开⼯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逾期不归的,按旷⼯论处。旷⼯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旷⼯天数的基本⼯资;旷⼯7天以上的停发本⼈当⽉全部⼯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资将本⼈的基本⼯资折算成⽇⼯资(每⽉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资”,机关实⾏职级⼯资制的⼈员,指职务⼯资、级别⼯资之和;机关⼯⼈指岗位⼯资、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管理⼈员以及⼯⼈指岗位⼯资和薪级⼯资之和。
  3、⼯作⼈员按⽐例计发事假⼯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作⼈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
  5、新录⽤⼈员在见习(试⽤,下同)期间请事假不⾜两个⽉的,见习⼯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及以上的,从第3个⽉起,停发见习⼯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作⼈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因本⼈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
  7、⼥性⼯作⼈员产假期满,本⼈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
  8、⼯作⼈员请事假超过6个⽉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作年限。
  9、⼯作⼈员在⼀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休假待遇。
  10、旷⼯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作⽇,或者⼀年内累计超过30个⼯作⽇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合同。
  本规定⾃发布之⽇起执⾏,由⼈事科负责解释。
【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