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集团及子公司员工假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集团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四条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一)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二)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
第三章  年休假
第五条  根据《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2015〕162号)文件精神,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不在岗员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80%的。
第七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六条1至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非员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跨年安排。
第四章  婚假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即可享受18天婚假
第五章  丧假
第十一条  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4天以内的路程假。
第六章  产假和哺乳假
第十二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子女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即可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假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四条 女员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集团领导协商,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第十五条  已婚男员工配偶分娩之日起,可享受15天护理假。
第十六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七条  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章  病  假
第十八条  病假是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或者休养而获得的一种假期。
第十九条  医疗期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而集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在集团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十条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应要求员工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明材料(包括全套诊断资料,员工病假结束时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人员查验病假员工的诊断书、药费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病假天数视为旷工:),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是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单位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
第二十三条  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九章  公假和事假
第二十四条  公假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单位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二十五条  事假是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集团批准可以请事假。
第十章  休假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假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由领导批准后休假。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缺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