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主动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每年支配在岗职工临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国家规定假期(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支配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淌时,调出单位须供应该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
第九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支配,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支配,不跨年度支配。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根据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酬劳。
第十条年休假应依据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实行本人申请和组织支配相结合,并以组织支配为主的原则统筹支配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详细状况发生冲突时,由单位另行支配职工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支配,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支配休假的,一般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支配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
休年休假的工资酬劳。
(一)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二)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支配休假时间而未休的;
(三)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依据统筹支配原则已支配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须听从组织支配。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支配。的确不能支配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酬劳。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来回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见附件3),准时精确把握状况,为催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状况供应根据。
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