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2名词定义:
2.1公出:因工作业务需要外出办事,或参加外部各种会议,或参加有关业务培训
﹑考试及其它社会活动者.
3权责:
3.1用人单位主管:
3.1.1审核请假单.
3.1.2确认业务之必要性,核定人员请假天数及职务代理人.
3.1.3管制虚报不实之事项发生.
3.2人力资源部:
3.2.1审查员工之请假资格条件.
3.2.2做成请假记录与薪资计算等相关事宜.
4基本原则:
4.1员工请假须事前申请,幷填妥请假单因突发状况如急病等,未能于事前及时
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知会部门主管,幷于事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否
则以旷工处理.
4.2员工请假应依各部门内,依照职务代理管理规范所订之职务代理人签字后,
国家规定假期依核决权限经核决主管核准后,请假方可生效.
4.3员工请假除事假外均须以半天四小时为计算最小单位,事假以一小时为最小
单位.
4.4事假、病假与调休之请假单可直接由部门权责主管签核完成后,交人力资源
部.其它假别之申请,申请人须先至考勤负责人处,确认申请资格与可申请之
日数,由考勤负责人会签确认后,提交部门主管签核,再提交人力资源部.
4.5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以一次请足为原则.未一次请足者,视同自动放弃.
前列假别依法核给之休假日数均包含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
4.6请假假期届满仍需继续请假者未行续假,或虽进行请假但未获主管准假,而
不到职者,以旷工处理.
4.7员工请假如理由或相关证明不充分,或足以妨碍公司生产与业务正常运作时,
主管得酌情不予准假或缩短其假期.
5作业规定:
5.1法定节假日
5.1.1员工每年有权享有十一天法定假日:
一、——元旦一天
二、——春节三天:农历除夕、年初一、初二、
三、——清明一天
四、——劳动节一天
五、——端午一天
六、——中秋一天
七、——国庆节三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5.1.2法定节假日如有变化者,以国务院正式颁布之国家年节与纪念日放假办
法最新规定为适用依据;其它特殊节假日依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5.2带薪年休假:
5.2.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给予员工带
薪年休假.
5.2.2年休假天数
6.2.2.1员工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享受年休假时间为五天;
6.2.2.2员工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年休假时间为十天;
6.2.2.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享受年休假时间为十五天.
6.2.2.4新进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6.2.2.5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
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2.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2.3.1累计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6.2.3.2累计工作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
的;
6.2.3.3累计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6.2.3.4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
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2.3.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其
已请休之年休假日数,需首先以加班时数冲抵之,或改列为事假幷扣
薪.
6.2.4 部门主管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
休假.年休假严格要求休完年度享受的假期,对1年度内未休者,将视为
放弃,不累计至下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
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6.2.5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
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
6.2.6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并获准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部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仍不休假的,视为放弃
休假权利,幷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6.2.7应届毕业生在本公司实习期不计算进司时间﹐以拿到毕业证书和报到
证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起算进司时间.
6.3公假:
6.3.1员工有以下原因之一不能正常出勤的,须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核准,
确认,按公假办理,公假期间薪资正常发给.
6.3.2员工日常住家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人不能
前来上班者.要有相关书面证明.
6.3.3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公交车上发生偷盗事故而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
证,或见义勇为而无法上班者要有公交公司或公安部门相关书面证明.
6.3.4 适龄青年应征入伍体检,凭当地人武部出具的应征入伍体检通知书可享
公假一天外地可视路程增加1-2天.
6.3.5请假天数:依实际需要核给.
6.4病假:
6.4.1 因普通伤害﹑疾病﹑生理原因或非因工负伤必须或休养者,得请
病假.
6.4.2员工因病休假,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出示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如当地暂
无二级甲等医院的应附区、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方可视为病假.
对病假异常者需要公司查核好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6.4.3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之疾病休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及上海市
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不低于上海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严重疾病需住院的,其医疗期限及医疗期工资支付均按照国家的
规定办理.
6.4.4 员工全年病假超过国家规定之医疗期,以事假论,公司幷可视情况依法
解除其劳动合同.
工伤假:
6.5.1因执行职务受伤需要和休养时,凭医院诊断书给予工伤假.
6.5.2工伤假期间,薪资照发.
事假:
6.6.1 员工有重大或紧急事故需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
6.6.2 员工如当年度仍有年休假、调休假未休时,优先以年休假第一顺位、调
休假第二顺位申请,年休假、调休假均申请完毕或均小于半天4小时后,
方得请事假.
6.6.3 请事假者,依其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总和即工资总额,按请假天数比例
扣薪.全月计薪日按天计算.
6.6.4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五日,如情况特殊者,必须项目申请,报请总
监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旷工论.
婚假:
6.7.1 员工初次结婚公司将给予员工有薪婚假三天.
6.7.2 晚婚员工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再另给予七天有薪晚婚
假.
6.7.3 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6.7.4 休婚假需提前一周填写用假申请单,幷附结婚证复印件结婚日期需是在
本公司工作期间.
6.7.5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日后1年内休毕.
产检假:
6.8.1女职工在怀孕三个月后﹐可享受孕期产检假.请假期间薪资正常发给.
6.8.2请假天数:女职工在怀孕后三个月至六个月末,每月产检一次,第七个
月初至第八个月末每两周产检一次;第九个月起每周产检一次;每次产
检假为半天.
6.8.3请假凭证:凭产检病历.
产假:
6.9.1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之女性员工生育者,得请产假.请产假须检附子女之
出生证明或医院诊断证明书.
6.9.2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假期间薪资正常发给但依法缴纳生
育保险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和医疗津贴.
6.9.3女员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产前休息最多十五天.
二、难产或剖腹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6.9.4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者,给予产假三十天.
6.9.5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
天.
护理假:
6.10.1双方符合晚婚晚育之男员工,于配偶生产后一周内,享受护理假三天,
工资正常发给.
6.10.2请护理假须检附子女之出生证明与户口证明,生育第二胎者不享受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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