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报名注册、从业管理、职业道德等行为,保障消防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消防工程师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保、运行管理等行业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工程管理、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熟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及管理能力。
第二章 注册报名和审核
第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注册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
(四)无犯罪记录;
(五)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考试成绩单;
(三)职称证书的复印件(如有);
(四)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五)其他根据报名条件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报名审核包括资格审查和考试,资格审查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报名条件,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后原则上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注册证书和注册管理
第八条 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将被授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消防工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及时了解消防工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技术进展,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管理,包括缴纳管理费、定期更新注册证书、按照规定换证等。
第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消防工程的质量检验
和评估工作。
第四章 处罚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将依法被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撤销资格等。
第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局是本规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报名审核和考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档案等。
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局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