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第⼗⼀条第⼆款规定的⽐例计⼊个⼈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统筹基⾦,由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统⼀管理,统筹基⾦按规定⽤于⽀付职⼯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①统筹基⾦的起付标准是:
在⼀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5%;
在⼆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为上年度统筹区⼈均缴费基数的11%;
怎么样购买基金1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②统筹基⾦的⽀付限额和⽀付⽐例
(⼀)统筹基⾦对职⼯个⼈每年的⽀付限额为统筹区上年度⼈均缴费基数的4倍。
(⼆)职⼯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按下列⽐例⽀付:
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按70%⽀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按75%⽀付,退休⼈员按85%⽀付;其余部分⾃付。
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按75%⽀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按80%⽀付,退休⼈员按90%⽀付;其余部分⾃付。
医疗费在10000元以上⾄⽀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按80%⽀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按85%⽀付,退休⼈员按95%⽀付;其余部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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