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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
1.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经苏州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社会保险,是人们生活的一个基本保障措施,社会保险包含五个保险内容,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就是在用人单位如果工伤了,那么可以享受到保险基金的工伤赔偿待遇,还有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那么关于苏州园区社保补缴流程是怎么样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
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怎么样购买基金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补缴对象
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
(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三)补缴1997年7月至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四)补缴年9月至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
(五)补缴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4、利息
用人单位在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时,应当加收其利息。利息按补缴对应年度的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用人单位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再加收利息。
5、记账计息
(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作为计算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依据。
(二)补缴1996年1月至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及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三)补缴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类型及补缴对应年度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并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其中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个人账户按补缴对应年度江苏省养老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年6月30日前的其他个人账户按年7月1日的个人账户入账比例记载。
6、补缴核定
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时,必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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