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下班途中是骑自行车摔倒受伤,而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所受之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的范围,对李某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不属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上班路上摔伤从立法本意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涛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结合本案来讲,李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工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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